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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造假:广东某机构篡改检测报告被查处!

检验检测学习圈 2024-07-23 点击 500 次

导读近期,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加大对监测机构和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监测市场秩序。

近年来,随着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放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迅猛发展。与此同时,部分监测机构发展还不够成熟、管理还不够规范,致使出现监测数据失实、甚至弄虚作假的违法乱象,严重影响环境监测的公信力和破坏监测行业市场的稳定发展。为保障监测数据质量,近期,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加大对监测机构和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监测市场秩序。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份,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企业检查中,发现多家企业的《检测报告》存在监测数据失实的嫌疑,而以上《检测报告》均由广东某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为进一步核实该检测公司数据质量问题,蓬江分局联合蓬江区环境监测站到该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出具的6份《检测报告》存在以下问题:噪声点位监测在测量前后没有进行声学校准、原始记录表未及时在采样现场由采样人员进行填写、原始记录表记录的采样时间与实际采样时间不一致、报告内使用已经废止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即该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蓬江分局联合蓬江区环境监测站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处罚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蓬江分局依法予以立案,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参照《江门市实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也是真实反映和推导溯源问题的科学有效抓手。坚持客观公正是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务必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守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坚决抵制和杜绝弄虚作假,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下一步,蓬江分局将加强对企业监测数据分析排查,深入挖掘监测数据失实、弄虚作假等违法线索,强化对监测机构帮扶指导,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积极推动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张圣斌
[来源:检验检测学习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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