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3日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年检项目委托协议》、天津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书》及2023年3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JHHN230301-278)等证据材料。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对天津市远某科技有限公司P2排气筒开展了恶臭、TRVOC、非甲烷总烃三类污染物监测。经执法人员调取天津市远某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当日未携带自动烟尘烟气检测仪测量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等基础数据,于2023年3月29日直接出具的《检测报告》(JHHN230301-278)。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4.1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相关要求,同时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某检测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案件启示】
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线索摸排纳入日常执法检查,通过企业留存的检测报告入手开展分析取证,及时固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证据。持续整顿我市第三方环境检测领域市场秩序,严打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风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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