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安全技术规范实施以来,广西范围内发现的首例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到产权瓶单位现场检验、检测气瓶的行为。”5月20日,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首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检测案件日前被钦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事单位及主管人员、检验人员分别被处以9万元、1.8万元和1.5万元罚款。
今年2月27日,钦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西钦州制氧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旧制氧车间有两名身着其他公司工作服的检验人员,正在对该公司的产权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焊接绝热气瓶)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检测。经询问和查看证件,两名身着其他公司工作服的检验人员是柳州某能气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某庆和刘某军。执法人员现场立刻告知黄某庆和刘某军,在未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到现场检验、检测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钦市监特令〔2024〕第1号),责令黄某庆和刘某军立即停止现场检验、检测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焊接绝热气瓶)行为。同时,现场查封69个涉嫌违规的已检验、检测完成的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焊接绝热气瓶)。同日,钦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柳州某能气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柳州某能气体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管理人员潘某勇、检验人员黄某庆和刘某军,未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的4.6“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应当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检验场地要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检测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钦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柳州某能气体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管理人员潘某勇、检验人员黄某庆和刘某军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柳州某能气体有限公司处以9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管理人员潘某勇处以1.8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检验人员黄某庆和刘某军均处以1.5万元罚款。
“该案既处理了违规单位,又处理了直接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案件处罚责任厘定清晰、过错与处罚相适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钦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这起案件的查处,将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行为。该负责人同时表示,钦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将认真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列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钦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