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首页 特色检测 送检中心 检测机构 资讯 标准库 质量知声 人才频道 仪课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2-08-22 点击 46 次

导读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等进行修改,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822-12.jp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不合理罚款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有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

       附件: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部署,拟对以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编辑:刘宏超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检测机构入驻
相关资讯
会员动态
最新送检订单

化妆品原材料粉末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想做一个 航空运输鉴定报告

我想做床上用品及校服等服装的质检报告

出具两个指标的CNAS报告,分别是结构尺寸≥300(GB /T 3177-2009)和芯层成型精度±0.05(GB /T 38982-2020)

你好!咨询显微红外谱光仪

最新特色检测
近期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