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对海南三艾尔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公司和相关人员被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2021年7月,我厅在对你公司开展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10月,我厅对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你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
海南三艾尔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100MA5REF917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7211205A025,公司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工业区兴业路8-1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驰。
二、调查结论和证据
(一)检测报告(编号:AIL202109055)使用的噪声检测仪器电子记录中N1、N2、N3、N4、N5的实际检测时长均只在2秒~16秒之间,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4.2、5.4.3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C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检测报告(编号:AIL202106007)的固定源废气采样记录表记录的样品编号2106007-H-4-1、2106007-H-4-2、2106007-H-4-3的废气温度分别为82.4℃、82.5℃和82.6℃,你公司在未配备相应的废气冷却装置的情形下,直接采集高温废气,不符合《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2010)常温下低湿度废气中苯系物的测定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编号:AIL202109055)及其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编号:AIL202106007)及其原始记录等材料为证。
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
2021年11月30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截至陈述和申辩期满,我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和申辩请求。2021 年12月23日,经我厅专题会议研究,维持《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处理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为证。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七)项、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一年(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并将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二)将你公司监测人员詹昆、张祖丰、林艺量,报告签发人云天运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海南三艾尔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附件
海南三艾尔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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