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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标的产品出现了团标,是否不能依据国标检测?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市场监管总局 2021-09-28 点击 193 次

导读有国标的产品出现了团标,是否不能依据国标检测?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来了!

有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日前作出回复。.jpg

问:

1、现在市场和行业里出现的团体标准越来越多,即便是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也出现了团体标准,这类产品是不是必须用产品标明的团体标准进行检测判定,不能依据国家标准?

2、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如果想认证团体标准获得CMA资质,是不是和国家标准的认证方式一样,有没有特殊规格?

3、市面还有越来越多的产品都是执行的企业标准,查看企业标准的内容发现,很多企业标准的要求低于国际推荐标准,这种企业标准是如果通过咱们相关部门审核的?这种情况可以直接用国家推荐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吗?

答:

标准创新管理司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因此,一般应依据企业公开的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企业公开的标准可以是企业标准,也可以是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所涉及职能,已请认可检测司进行答复。 

关于第三个问题,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因此,企业标准不再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若其声明公开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则可用该标准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编辑:张圣斌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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