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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报告被罚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3-24 点击 490 次

导读决定对贵州上善城市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9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45000元。

3月24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贵州上善城市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9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45000元。详情如下: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png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遵综执04字第2号

当事人:贵州上善城市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14304330J;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银河路南郊水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2020年12月18日,我局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遵市监移字〔2020〕3号),来函告知省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9日对贵州上善城市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善公司)开展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未按照标准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不规范分包等行为。2020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规定。2021年1月5日,我局按照程序报批立案。

经查实,2020年9月9日前上善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第一、在编号ZJ2019032707等固体聚氯化铝检测报告为机构简易报告,报告中缺少机构地址、检测结果测量单位、复制声明等信息;报告中统一在项目标题处印制“标准规定值(%)”内容,但项目中有无量纲的PH项目。编号ZJ2019032708报告,机构授权签字人田春在审核处签名,批准人处签名为空白。此行为不符合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5.20“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j)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标准要求。

第二、上善公司存在编号ZJ20200010701检验报告中硫化物、六价铬、氨氮等项目未制作标准图谱,检测原始记录中无标准曲线吸光度记录问题。此行为不符合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5.14“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

第三、上善公司存在编号ZJ2019032707检验报告等固体聚氯化铝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无页码、无校核签名,图谱均无检测人员签名、日期;无砷、汞、镉、铅、六价铬报出结果的计算公式问题。此行为不符合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每一项检验检测活动技术记录的信息充分,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标准要求。

第四、上善公司存在编号ZJ2019042201、ZJ2019082001等聚氯化铝检测报告,三氧化二铝、盐基度检测原始记录(包括温湿度条件、取样量、检测日期等信息)为打印后签字;编号GSJ(W)2019030608出厂水、GSJ(w)20191105519源水等检测报告,所有29个项目原始记录均为打印后签字问题。此行为不符合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每一项检验检测活动技术记录的信息充分,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标准要求。

第五、上善公司存在编号GSJ(W)2019110519报告,将原始记录耗氧量检测方法为GB/T5750.7-2006记录为GB5750.4-2006/1.1问题。此行为不符合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5.20“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并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f)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标准要求。

第六、上善公司存在2018年12月28日的氧化锌标液配置记录、2019年3月26日的氢氧化钠标液配置记录,只有1次标定记录,复标人未签字,未按照GB/T 601 要求进行双人8平行进行标定问题。此行为不符合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5.14“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

第七、上善公司存在资质认定证书批准的检验能力中有大肠艾希菌项目,机构生物安全防护条件未达到要求问题。此行为不符合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3.2“检验检测标准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标准要求。

第八、上善公司存在编号ZJ2019042201聚氯化铝检验报告,三氧化二铝检测结果质量分数为31.4%(按照原始记录中氯化锌标准溶液浓度0.05150mol/L 计算应为64.3%,机构解释浓度应为0.02525mol/L),盐基度检测结果质量分数(%)为104.7%(正确计算结果应为81.2%)。

第九、上善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上海博讯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YXQ-LS-50A型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问题。

综上:上善公司第一到第七个违法行为属于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第八个违法行为属于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第九个行为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贵州上善城市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018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适格主体。

2.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遵市监移字〔2020〕3号),证明案件来源及2020年9月9日省专家组检查时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2月28日)、现场照片(2020乃12月28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4日) ,田春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相关违法行为。

5.ZJ2019032707、ZJ2019032708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证明上善公司出具简易报告,原始记录无页码、无校核签名,图谱均无检测人员签名、日期;无砷、汞、镉、铅、六价铬报出结果的计算公式等违法行为。

6.ZJ20200010701原始记录复印件,证明上善公司硫化物、六价铬、氨氮检测未做标准谱图。

7.ZJ2019042201、ZJ2019082001等聚氯化铝检测报告、GSJ(W)2019030608出厂水、GSJ(w)2019110519源水等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证明上善公司原始记录打印后签字问题、原始记录中标准书写错误问题和盐基度质量分数计算错误问题。

8.2018年12月28日氧化锌标液配置记录、2019年3月26日氢氧化钠标液配置记录复印件,证明上善公司未按双人8平行规定进行标定。

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使用标志、YXQ-A 系列 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YXQ-50A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等复印件,说明上善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并已整改完毕。

10.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018年3月5日)、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020年9月3日)、GSJ(W)2019030604检查报告复印件,证明上善公司使用的检测方法均为资质附表中的标准,无未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变更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遵综执04字第2号,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对拟处罚的内容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贵州上善城市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予以处罚。

一、上善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和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规定。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之规定予以裁量。

我局决定对上善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和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二、上善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予以裁量。

我局决定对上善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行政机关财务科702室刷卡缴款;也可携缴款编码52030021000000094882(有效期三十日,逾期需联系本机关更换缴款编码)到贵州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代理银行包括工行、农行、建行、交行、邮储、中信、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农村信用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18日

编辑:张圣斌
[来源: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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