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进一步明确统一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立即引发了各方讨论,很多业内人士不明所以。
文件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中,“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这一条例进行了明确。
即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意见》的相关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但此类机构还从事其他领域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并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依然需要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我要测通过与认监委相关人士进行沟通,了解到,如果机构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可无需申请资质认定;若机构还从事其他检测业务,例如食品检测,环境监测等,该部分业务仍需取得相关资质认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效果评价;
4、化学品毒性鉴定;
5、职业健康监护;
6、职业病诊断。
长期以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主要由各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内设的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和中介组织承担。
原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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