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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行业将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11-06 点击 141 次

导读重磅|行业将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通知中明确,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完善认证行业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还将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uangx@cnca.gov.cn,lilz@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征集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党的十八大以来,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持续深化改革,极大地激发了认证市场的活力,认证机构数量稳步增长,认证领域范围逐步扩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全面梳理现有认证业务,结合认证行业发展和技术特点,按照认证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风险程度、政府承担的责任、与安全、健康等的相关程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确定认证领域及国推认证风险等级,并实施分类准入管理。

申请从事国推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它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二)细化审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认证机构资质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申请人可自我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优化审批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承诺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工商登记时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核查制度。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见附件3)。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三)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认证行业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
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及相应的审批条件细化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关于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24号公告)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1月  日


编辑:郭伟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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