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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报告 贵州一检测公司被罚10万元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23 点击 648 次

导读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贵州省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违规从事特种设备检测,违法生产、销售液化气钢瓶,违法出具虚假报告,被该局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

  近日,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贵州省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违规从事特种设备检测,违法生产、销售液化气钢瓶,违法出具虚假报告,被该局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法定代表人梁智艺及技术负责人何争光分别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具体文件如下:

  4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督导组对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工作进行督导。通过抽查,在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一批液化气钢瓶,该批钢瓶没有原始出厂资料,仅有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JHYPD2019-03-13-01,检验报告气瓶数量为470只。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检验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4月22日,省市场监管局责成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对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4月23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但该公司拒不承认违法销售气瓶。

  4月28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家军承认,该批气瓶系从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购得,并由该公司运至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共到货气瓶368只。

  4月29日至4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承认向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销售气瓶368只,价格为每只105元。

  通过对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进行调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检验员、会计等进行询问,认定以下事实:

  1. 该公司向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出售钢瓶共368只,价格为每只105元,违法货值38640元,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因尚未付款,故无违法所得。

  2.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26日,该公司只有一名检验检测人员,工程师未驻场工作,检验检测人员数量不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条件。

  3.该公司现场无可燃气体检测仪、蒸汽吹扫装置、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气瓶内部干燥装置,抽残装置已损坏,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不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条件。

  4.该公司2018年8月6日以来的18681只气瓶的《检验报告》存在补签名、他人代替签名等情况,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未做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和部分外观检测等项目,而对应的检验项目结论为合格,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台江县久润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家军的询问笔录均承认销售气瓶368只,价格为每只105元,证明该公司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

  2.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技术负责人何争光和检验员毛龙俊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的图片,证明该公司检验检测人员数量、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不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条件。

  3.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技术负责人何争光和检验员毛龙俊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准备登记表》、《检验报告》,证明该公司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2019年5月27日,该公司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减免罚款申请书》,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但认为该违法事实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在婚姻不顺、家庭经济压力大的情况下作出的个人行为,请求酌情考虑处罚,保留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办案人员认为,该公司在2018年被六盘水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后,今年再次出现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属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且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法定代表人梁智艺签字,梁智艺知晓该公司违法行为,故不采纳该公司提出的违法行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个人行为的意见。

  2019年7月2日,经省市场监管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7月5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黔市监特听告〔2019〕1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消特种设备”的规定。

  2018年六盘水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后,今年再次出现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知故犯、屡教不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吊销六盘水佳浩源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2.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00元);

  3.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智艺、技术负责人何争光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元)。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交还给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规定缴入贵州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张圣斌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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