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依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现拟将调整《公告》产品准入部分检验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9年3月1日起,将GB 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GB 34659-2017《汽车和挂车防飞溅系统性能要求和测量方法》、GB 26149-2017《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三项标准涉及的检验项目列入《公告》管理,企业申请产品准入时可依据上述标准提前开展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和备案参数填报要求见附件。
2、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电动轻便摩托车产品。其中“电动摩托车安全要求”项目检验依据为GB24155-2009,该标准修订并发布实施后,再进行补项等相关工作。
附件:
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GB 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无视同。
2)GB 34659-2017《汽车和挂车防飞溅系统性能要求和测量方法》
防飞溅装置生产企业、型式相同;
车辆轴数及布置相同;
悬架型式相同;
轮胎数量相同,轮辋直径相同,轮胎断面宽度相同或减少;
车辆轴组间距相同或减少;
同一轴/轴组的防飞溅装置的型式相同;
雨帘的材料、尺寸、生产企业相同;
对半挂牵引车,鞍座高度相同或减少;
防飞溅系统安装位置相同(安装在销轴部件上/未安装在销轴部件上)。
注:对于使用二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产品,如果车辆改装不影响原车防飞溅系统,则允许防飞溅系统视同。
3)GB 26149-2017《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胎压监测系统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
胎压监测系统类别相同;
胎压监测系统的测量原理(形式)相同;
最大设计车速相同或增加,或最大设计车速减少但不影响试验车速的确定;
对于间接测量的胎压监测系统还需满足:
非承载式车身的底盘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承载式车身的车身型号相同;
发动机型号相同、布置位置相同;
悬架型式相同;
传动系统型式相同;
驱动型式相同;
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
整备质量相同或增加;
轮胎断面宽度和静负荷半径变化不超过5%;
ABS系统控制器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
轮辋规格相同。
相关备案参数及填报要求
备案参数 | 填报要求 |
防飞溅装置生产企业 | --- |
防飞溅装置类型 | 填写能量吸收型、空气/水分离型 |
防飞溅装置材料 | --- |
防飞溅装置形状和结构尺寸(简图) | 简图底色为白色,简图至少包括:1.样件的整体厚度;2.样件结构型式的局部放大图,局部图应能够充分反映防飞溅装置的结构形状,如花簇状、草皮状、方块状等,并且注明各个小构件之间的横向和纵向间距,以及小构件的长、宽、高或直接等尺寸。 |
胎压监测系统型号 | 填写压力传感器型号(直接式) 、ABS/ESP系统控制器型号(间接式,集成在ABS/ESP系统控制器内) |
胎压监测系统生产企业 | -- |
胎压监测系统类别 | 填写Ⅰ类、Ⅱ类(Ⅰ类或Ⅱ类为GB 26149-2017中按照不同的技术要求作的分类,与测量原理无关。Ⅰ类的要求更为严格。) |
胎压监测系统的测量原理(形式) | 填写直接式、间接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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