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测网小编将我要测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受到罚款处罚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梳理,将罚款数额>3万的列于下表。详细处罚原因见表格下方文字信息。
2018年部分受到罚款处罚的检测认证机构
(罚款金额>3万)
序号 | 机构名称 | 处罚金额(万) | 处罚原因 |
1 | 重庆朗捷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50 | 检测过程弄虚作假 |
2 | 濮阳市通达建设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41.4 | 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
3 | 河南建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21.8 | |
4 | 河南盛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7.4 | |
5 | 北京立新兰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40 |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
6 | 亚太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 30 | 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并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7 | 天津市公交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30 | 伪造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8 | 天津市圣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30 |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
9 | 天津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30 |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
10 | 三亚北鼎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 20 | 检验报告严重失实 |
11 | 天津昕阳机动车检测站 | 20 |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
12 | 天津市津维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20 |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
13 | 北京天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 | 10 |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14 | 济南大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0 |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
15 | 北京盛华机动车检测场 | 10 | 检测数据失真 |
16 | 天津市武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10 |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
17 | 青岛中质联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 5 | 违规为企业颁发ISO 9001认证证书 |
18 | 苍南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 | 4.6 | 检测报告中的报告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由其他人员代签 |
19 | 天津市国腾新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3 | 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20 | 上海奥世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 3 | 未核实情况就出具认证书 |
从表格中看出,罚款数额>3万的主要集中在机动车检测以及工程检测领域,处罚原因大部分是检测数据失实。处罚原因详细如下。
处罚原因详情:
1、重庆朗捷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渝A19***等车辆进行排放定期检验时,未将检验设备的采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就完成排放检验,并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
2、濮阳市通达建设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建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盛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015年3月6日,由通达公司发起,以“促进濮阳市检测事业的发展,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效率”为由,通达公司、建元公司、盛大公司签订了《濮阳市检测单位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规定,三家检测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大厅”(地址位于濮阳市京开大道254号),集中开展检测业务经营活动。自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三家公司实施了下列主要垄断行为: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分配。
3、北京立新兰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保局于2017年11月9日对北京立新兰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2017年对京AF9***等12辆车进行检测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北京立新兰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
4、亚太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亚太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并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属非法认证。
5、天津市公交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公交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短时间内两次检测津LN8376车辆的检测数值变化较大,氮氧化物数值从2216降到23,属于伪造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6、天津市圣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7、天津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8、三亚北鼎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作为事故塔吊的检测单位,未认真进行塔吊的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严重失实,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9、天津昕阳机动车检测站: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10、天津市津维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11、北京天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
北京市住建委对北京天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相关试验人员在检测数据不能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故意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隐瞒,使用不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混凝土试件重新进行试验,采用不真实的检测数据出具了16组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12、济南大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济南大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65元,并责令改正。
13、北京盛华机动车检测场:
执法人员对北京市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查,在核查年检车辆档案时,发现该检测场 2017 年 9 月 25 日编号为 006004093682 的检测报告中,试验信息温度为-25℃;2017 年 10 月 21 日编号为 006004123243 的检测报告中,试验信息温度为 0℃、大气压为 0kPa、相对湿度为 0%。以上检测报告所对应的两条汽油尾气工况检测线的气象站读数与当时的天气情况不符,读数失真。
14、天津市武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15、青岛中质联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该机构向青岛凌威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凌威公司”)颁发的ISO 9001证书覆盖的经营地址与中质联技术实际审核地址不符。该行为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规定。
16、苍南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
执法人员对苍南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环保检测报告单中的岗位操作人员与实际操作人员不相符,即检测报告中的报告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由其他人员代签。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4.6万元罚款。
17、天津市国腾新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间,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文件中根据委托人需要更改检测日期;外业检测室在管理体系外运行且与其他公司在工程检测项目中人员、设备、仪器混用;检测人员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未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双方无分包检测合同,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检测人员违反规定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行为的构成要件。
18、上海奥世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对某公司进行办理认证工作时,在还未核实该司营业范围和工商注册情况下,对该司开展了审核并颁发了证书。奥世管理体系认证该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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