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保署(EPA)撤销了一项直接最终法规,即要求欲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任意28种指定化学物质以进行被认定为重大新用途活动的人员,至少在该活动开始之前90天内通知环保署。EPA采取这一行动的原因是因为该部门收到了针对此项法规的反对意见。
与之相反,EPA正在继续推进此项法规,如最终敲定,将实施同样的要求。
EPA将对预先通知进行审查,作出适当的决定,并采取与该决定相关的行动,否则任何人不得开始制造或加工与重大新用途有关的物质。
进口商必须证明这些物质的装运符合《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的所有使用规则和要求,包括重要新用途规则(SNUR)的要求。
凡出口或打算出口上述任何物质的人,必须遵守15 USC 2611(b)中的出口通知书规定,并须符合40 CFR 707部分(D部分)中的出口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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