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皿计数法测菌落总数验证
化工室:张苗苗
一、 范围及定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平皿计数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的菌落总数。
2、定义 菌落总数是指水样在营养琼脂上有氧条件下37℃培养24h后,所得1mL所含菌落的总数。
二、仪器
1、高压蒸汽灭菌器
2、生化培养箱
3、菌落计数器
4、pH计或精密pH试纸
5、灭菌试管、平皿,刻度吸管,采样瓶等。
三、检验步骤
1、以无菌操作方法用灭菌吸管吸取1mL充分混匀的水样,注入灭菌平皿中,倾注约15ml以融化并冷却到45℃左右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并立即旋摇平皿,使水样与培养基充分混匀。每次检验时应做一平行接种,同时另用一个平皿只倾注营养琼脂培养基作为空白对照。
2、待冷却凝固后,翻转平皿,使底面向上,置于37℃培养箱培养24h,进行菌落计数,即为水样1mL中的菌落总数。
四、菌落计数
作平皿菌落计数时,可用菌落计数器检查,以防遗漏,在记下各平皿的菌落数后,应求出同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供下一步计算时应用。再求同稀释度的平均数时,若其中一个平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皿作为该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皿的一半,而其中一半中菌落数分布又很均匀,则可将此平皿计数后乘2以代表全皿菌落数。然后再求该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
五、计算和报告计数结果
不同稀释度的选择
1、首先选择平均菌落数在30~300之间者进行计算,若只有一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符合此规范时,则将该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中实例1)
2、若有两个稀释度,其生长的菌落数均在30~300之间,则视二者之比值来决定,若其比值小于2应报告两者的平均数(如表1中实例2)若其比值大于2应报告其中稀释度较小的菌落总数(如表1中实例3)。若等于2应报告其中稀释度较小的菌落数(如表1中实例4).
3、 若所有的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00,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中实例5)
4、 若所有的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中实例6)
5、 若所有的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30~300之间,则应以最接近30或30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中实例7)
6、 菌落计数的报告:菌落数在100以内时按实有数报告;大于100时,采用两位有效数字,在两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以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的零数也可用10的指数来表示。
表1 稀释度选择及菌落总数报告方式实例 | 不同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 | 两个稀释度菌落数之比 | 菌落总数/(CFU/mL) | 报告方式/(CFU/mL) |
10-1 | 10-2 | 10-3 |
1 | 1365 | 164 | 20 | - | 16 400 | 16 000或1.6×104 |
2 | 2760 | 295 | 46 | 1.6 | 37 750 | 38 000或3.8×104 |
3 | 2890 | 271 | 60 | 2.2 | 27 100 | 27 000或2.7×104 |
4 | 150 | 30 | 8 | 2 | 1 500 | 1 500或1.5×103 |
5 | 多不可计 | 1650 | 513 | - | 513 000 | 510 000或5.1×105 |
6 | 27 | 11 | 5 | - | 270 | 270或2.7×102 |
7 | 多不可计 | 305 | 12 | - | 30 500 | 31 000或3.1×104 |
对自来水的检测结果如下:
接种量 | 10-1 | 10-2 | 10-3 | 10-1 | 10-2 | 10-3 | 10-1 | 10-2 | 10-3 |
计数结果 | 26 | 10 | 3 | 23 | 9 | 3 | 25 | 10 | 2 |
菌落总数CFU/mL) |
260 |
230 |
250 |
六、结论
此方法均符合GB/T5750.12-2006
七、注意事项
1、所有玻璃器皿如试管、平皿,刻度吸管,采样瓶等都应灭菌。
2、做样品稀释的液体,每批都要有空白对照。
3、计数时应仔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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