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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后,监督性监测何去何从?

中国环境监测 2018-08-03 点击 278 次

导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从2019年起将不再承担对原环保部颁发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的相关工作。

  2007~2018年,受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原环保部污防司)的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分析室承担对原环保部颁发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的相关工作。重点研究危险废物在贮存、处理、处置等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而了解危废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014年以前,先后有20余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取得了原环保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5年),这些企业分布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包括含汞荧光灯管、废氯化汞触媒等处理处置企业,以及焚烧、固化和填埋综合处理处置三位一体的大型现代化危险废弃物专业处理机构,特征污染物主要为汞等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有机物,危险废物焚烧建成的炉型多为回转窑焚烧炉。监测对象涉及地下水、地表水、废水、废气、废渣、土壤和噪声等,监测项目包括二噁英、烟尘、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以及其他重金属、有机物等。

  在企业持续增多和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近年来我们本着“重点关注往年监督性监测中超标企业与自测结果出现波动企业”、“对新发证企业进行摸底”、“对地方发证企业进行抽测”的原则,开展每年的工作。由于企业分布较广,本项工作得到了企业所在地环境监测机构的大力支持,十几个环境监测站参加了每年一次的监督性监测工作。总站与地方站的监测人员一同在现场采样监测,并进行比对,采用多种手段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通过比对监测,我们也增强了对危废企业生产过程的了解,更加清楚每个数据的来龙去脉,从而有助于科学、客观地分析结果,探究超标的原因。根据总站每年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原环保部对超标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2014年起,国家将颁发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此前发放的危废经营许可证最晚将在2018年到期,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逐步由各省级环保部门属地监管并颁发许可证。

  因此总站从2019年起将不再承担此项监督性监测工作。为做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有效监测和监管,总结我们历年监督性监测经验,提出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1.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全面、准确的记录本地区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及处理处置等相关情况。掌握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统计资料中,对危险废物类别、产生量、处置方式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危险废物源的识别,摸清环境底数和主要风险源。

  2. 建立规范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包括日常由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例行监测以及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性监测。建议各省级生态环保部门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监测纳入年度监测计划。根据许可证中的环境监测方案和企业实际生产运营状况,确定监测范围、项目和频次,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如焚烧废气中的二噁英、蒸馏炉废气中的汞及其化合物等)每年应至少监测一次。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分析方法的要求,根据许可证中确定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监督性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上报,并查找原因,消除污染来源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超标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此外,应有针对性的制定危险废物应急监测方案。

  3. 健全危险废物监测体系。加强从布点采样、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结果报送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实行全程序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针对本地区危险废物企业的数量、类型、处置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及社会经济状况,制定切合实际的能力建设方案。

  4. 加强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加强仪器设备硬件设施的配置,提升监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等,为全面执行危险废物相关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关监测技术支撑能力。不仅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能够为管理部门制/修订相关标准方法、规范以及对企业的监管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编辑:宋莉
[来源:中国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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