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在意见征集中,那么关于固废危害及其来源,固废一些国标方法有哪些呢?本次修订哪些内容呢?
固废定义
在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过程中,往往有一些固体和泥状物质被丢弃,这些暂时没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称为固体废物,亦称固体废弃物。
按照其来源可分为:工业固体废渣,城市垃圾,农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工业生产过程中以及人类对环境污染控制过程中排出的废渣、粉尘、污泥。
例如:冶金废渣、矿业废渣、燃料废渣、化工废渣、放射性废渣、玻璃废渣、陶瓷废渣、造纸废渣和建筑废材等等。
城市垃圾: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市政维护和管理垃圾。
例如:大量的废纸、废塑料、废家具、废玻璃制品、碎瓷器、厨房垃圾等等。
农业固体废物: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农村居民生活排出的废弃物品。
例如:农作物秸秆、家畜粪便、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等。
固废危害
固体废弃物长期堆存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会造成对水系和大气的严重污染和危害。
大量采矿废石堆积的结果,毁坏了大片的农田和森林地带。工业有害渣长期贮存,经过雨雪淋溶,可溶成分随水从地表向下渗透,向土壤迁移转化,富集有害物质,使堆场附近土壤酸化、碱化、硬化,甚至发生重金属污染。
固废相关标准及法规
固废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相关强制国标: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固废处理原则
固体废物处理原则:
实现固体废物排放的最佳控制,把排放量降到最低,不可避免的排放的固体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使之再资源化;
目前条件下不能再利用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后合理的还原于自然环境中;
在固体废物再资源化过程中,需要采用各种处理技术,目前多采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方法进行处理。在处置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
总之,要实现安全化、稳定化、无害化,并尽可能减量化。
本次修订内容
修订草案共六章102 条,其中修改50 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 条,删除4 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筹把握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关系
一是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无害化底线要求。在污染防治原则层面,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污染防治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
二是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提出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处置量,倒逼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增加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二)明确各方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协同治理
一是强化产生者的主体责任。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建立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促进落实产生者主体责任。
二是界定转移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产生者需要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委托合同不能转移产生者的固体废物治理的法定责任。禁止产生者无合同或采取虚假合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防范以买卖的名义非法转移固体废物行为。
三是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增加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四是明确部门污染防治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应担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三)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一是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实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农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明确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回收利用责任,规定有关部门应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
三是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为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供法律支撑。
四是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增加鉴别程序和单位管理要求,为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本着环境风险控制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制度。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置规划、转移运输、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综合运用手段深化固体废物管理
一是增加经济手段。与环境保护税法衔接,取消危险废物排污费,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条款。增加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要求涉危险废物企业强制参保。
二是细化技术手段。增加关于固体废物科技专项规划的具体规定,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三是强化法律手段。新增关于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条款,增加针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上限。
四是促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扩大法定要求开展信息发布的城市范围,增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填补现行法对企业信息公开法律规定的空白。增加关于公民义务的条款,引导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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