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28号
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玩具无需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根据《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3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1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即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玩具无需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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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进口 玩具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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