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场所的检验机构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定了CNAS-CIX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体育场所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该文件有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的意见征询表,并于2018年3月10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耿雷 王国华
电话:010-67105371 6710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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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CNAS-CIXX《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体育场所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
2.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体育场所
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征求意见稿)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Sports venu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录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体育场所检验
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
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15《检验机构
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
款号和名称。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体育场所检验领域的
应用说明
本文件是CNAS根据体育场所检验领域的特点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经过国家或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放条检验活动过程中,对场所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安全保障、卫生管理、环境管理等的检验活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2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全民健身条例
在CNAS-CI0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1从事体育场所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
4.1.3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程序,清晰识别体育场所检验业务所面临的公正风险,确保机构本身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种压力及利益影响,并确保文件实施的有效性。
4.1.5 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对公正性的承诺,应对外公开。
4.1.6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是A类检验机构。
4.2.1 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被检验方认为需保密的信息,因此,检验机构应有程序要求检验员实施现场检验前需主动征询被检验方关于保密事项的要求。
5.1.2 应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明检验机构在母机构中的地位,及与母机构中其他机构的关系,并说明母机构中其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
5.1.5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明确开展检验的条件,并确保检验人员能够获得检验所需的文件资 料。开展体育场所检验的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a) 受检验方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b) 受检验放应有对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c) 实施现场检验前,委托方和受检验方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d) 实施现场检验时需具备的条件或给予的配合;
e) 检验机构在检验期间的责任要明确;
f) 报告的提交方式和付款方式。
5.2.2 检验机构应当采取参与标准化活动、技术交流研讨等,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相关项目的运动员为检验员进行专业培训。
5.2.5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应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并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
6.1.2细化 检验人员里有检验领域的技能(监督检验员的检验能力)
6.1.3负责体育场所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体育场所检验的要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有根据检验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体育场所检验人员应当满足:教育、职称、工作经历(与项目相关或相近专业,根据项目来定专业,相关工作年限,人员数量)
a) 体育场所检验人员应具有理工科、体育、标准化等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资格要求时,需通过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b)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5年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c) 报告授权签字人应拥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技术职称,或拥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或用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本领域从业经验。
6.1.6检验机构的培训体系应确保与检验质量有关的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得到持续的培训与专业发展,保持和提高其知识和能力。检验工作的实践也是培训方式之一。检验依据的标准换版后,应有证据表明,检验机构对相关人员实施了必要的培训或考核。
6.1.7 培训特色细化
6.1.8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并且明确监督人员的任职要求及其职责。监督的特点细化 检验员能否识别高危项目的风险点。
6.1.9检验机构在正常的认可周期内,对检验员授权的专业领域至少每年安排现场观察一次。
6.2.1有效期内使用设备(CL52 5.5.2)
6.3.1当需要分包时,检验机构确认分包者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获得CNAS认可,或不在 CNAS 认可范围的项目,由检验机构按 ISO/IEC17020 和 ISO/IEC17025 的要求对分包者的能力进行评审。
7.1.1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的体育场所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按其开展的检验活动的要求制定检验指导书,必要时指定检验方案,尤其是应当明确确检验结论的判断准则。
7.1.5 检验机构签订体育场所检验合同或接收客户为委托前,以确保:
a) 根据法规需要进行检验时,授权机构所下达的检验指令应被视为是明确的要求,无需签订合同;
b) (报告与合同是否一致,是否与委托条件相符,如不符需修改合同)检验机构接受口头/电子信息合同或委托后应及时补充书面合同或委托书;(条款对应)
c) 检验工作开展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当重复合同评审程序,并将修改的内容通知到所有相关人员。(过程中的受控)
7.1.6细化 采信第三方报告,对其评价机制,增加对受检场所消费者的反馈咨询。
7.1.9根据不同项目提出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在作业指导书内进行细化)
a) 检验机构可直接将受检方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作为记录;
b) 检验员应及时记录检验过程中的观察结果和数据;
c)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的全部细节,包括那些由客户提供的货物/样品信息与分包方开展的工作,确保能够追溯,并符合法规要求;
d) 所有被检验的项目均应记录,记录应包含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关的测量值和检验员的身份标识。
这些记录的保存并较长期限(不少于五年)内保存,并做到安全和保密。
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4.1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时,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必要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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