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社会公众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传真(010-88372194)或电子邮件(zjsjessc@163.com)反馈。
附件: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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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药监总局 明厨亮灶 意见稿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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