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工作办法》, 其中要求: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北京市依法选取社会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承担部分食品安全监测相关工作。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不得自行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十五条 社会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在市局业务处室和区局或直属分局统一协调和组织下,开展相关抽样和检验工作,按照要求依法出具《检验报告》。抽样和检验工作应依法合规,结果客观公正,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全文如下:
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工作办法》已经市局2017年第3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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