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为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上升至环境监测的核心板块。
从污染物类型来看,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问题最为突出。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明确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环保法律的部门完善极好的助力了环保类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的有效限制。
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0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
其中:
重点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
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标准。
具体如下:
公告修改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油品储运销(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业排放标准已有规定执行;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
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 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7年是“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的收官之年。环保部联合多部门日前公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2+26”城市今年的大气污染治理任务。方案提出今年“2+26”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10月底前完成小燃煤锅炉“清零”工作,为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2017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 2017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2+26”城市自2017年 10月1日起实施该修改标准。
综上所述,本次标准借鉴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标准修改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尤其是对“京津冀”区域污染防治的一次标准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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