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7日,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正式公布。
修订后的《办法》,针对当下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共有12项重大调整:
一是扩大“可不招标”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3)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4)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新增)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是取消招标备案
新修订的条文中,取消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以后,无需再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虚假中标,可“入刑”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之前规定为“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新增)
四是鼓励设计总包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新增内)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新增)
五是增加“设计团队招标”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建筑工程设计
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新增)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是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招标内容、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和地点、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新增)
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七是提交期限
不再按照工程等级区别对待,只规定了最短时限要求。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八是评标强调经济性、专业性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新增对经济方面专家和建筑专业专家的人数要求。
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九是评标标准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十是否决投标
新修订后,取消了之前“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十一是中标候选人数量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二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