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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后附全文)

环境保护部 2016-12-27 点击 348 次

导读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环保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土壤函[2016]2297号

  关于征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聂志强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

  (试 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危险废物鉴别,是指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 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 范》等相关规定,判断待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明确该固体废 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

  第二条 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危 险废物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详见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的 分析检测工作应由鉴别单位或其委托的通过中国计量认证且具备相 关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开展。

  第三条 固体废物产生源不明确时,应先通过溯源分析确定固 体废物产生源;固体废物产生源明确时,分别按以下情形开展鉴别 工作:

  (一)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 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 判定规则可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 鉴别结论。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危险废物鉴别 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 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 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 鉴别结论。

  (四)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 其危险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条至第八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第四条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应包括:鉴别委托、编 制鉴别方案、采样和检测、出具鉴别报告等。

  第五条 鉴别委托。鉴别委托方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提出对特 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委托。委托方以书面形式 委托鉴别单位开展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 委托方应提供与待鉴别固体废物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理化 特性及环评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编制鉴别方案。鉴别单位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 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编制鉴别工作方案。 鉴别单位接受鉴别委托方委托后,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鉴 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待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涉及原辅材料和产生情况 的详细描述。

  (二)与待鉴别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

  (三)危险特性鉴别项目的识别及识别依据。

  (四)采样工作方案(含采样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五)检测工作方案(含检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其中,环 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检测工作应以溯源分析为重点,对样品 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进行分析检测,以确定固体废物的名称、 产生源和危险特性。

  (六)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第七条 采样和检测。鉴别单位、检测单位按鉴别方案,实施 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环保 部门送检样品外,鉴别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委托方直接采样送检的样 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样品应是从导致污染的固体 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体废物特性的典型样品,每种典型样品 的数量宜控制在 10 个以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鉴别的采 样工作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样过程应记录和 核实委托方生产情况,如发现委托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对鉴 别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终止采样,视情况重新编制鉴别方案 或重新采样。样品的采集、制样和封装应至少由 2 名技术人员共同 完成,并保留被鉴样品至少 12 个月,以供异议、争议等情况时进行 鉴别结论复核。

  (二)如检测过程需采用非标方法,需按检测单位质量认证文件 相关程序开展非标方法制定和验证。

  (三)检测报告应按照中国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编写,至少包括 任务范围、采样与检测时间、采样及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采样方法、采样工作情况、样品保存情况、样品预处理方法、检测分析方法、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等信息。

  第八条 出具鉴别报告。鉴别单位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作出是否 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向鉴别委托方出具鉴别报告,并同时报送委 托方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出具的鉴别报告必须经鉴 别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鉴别报 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鉴别委托情况。

  (二)固体废物产生源的详细描述。

  (三)待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及相关判断依据。

  (四)开展采样检测的,还应包含鉴别方案、采样情况记录和检 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鉴别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委托书、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 别报告等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九条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 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公 正、诚信的开展鉴别工作,自我承诺保证鉴别结果真实、准确、客 观,对所出具的鉴别结论负责,并为委托方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别结论错误,应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法律责任。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 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鼓励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成立专 家委员会,协调解决鉴别共性问题。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行业管理, 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业务水平,促进危险废物鉴 别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鉴别行业自律性组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 立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动态数据库,登记和公布鉴别单位名单、鉴别 服务开展情况、资质、人员、业务、业绩、合同及公众评价、信用 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动态化管理, 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

  第十二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 月 3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和危险废物鉴别报 告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 随机抽查方式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向全社 会公示。当鉴别相关方对鉴别结果存在异议、争议时,可请求各省 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判定和裁决。对存在弄虚作假、违纪 违法等行为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将在“信用中国”网络平台予以 通报。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在有关鉴别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 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 责任。对不符合鉴别标准及规范、鉴别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 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依法 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鉴别 工作。对鉴别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二、具有 8 名以上环境工程、分析化学、环境监测、化学工程 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 3 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 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经历和相应的技术基础,熟悉危 险废物特性鉴别程序。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备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包括 组织体系、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操作规范等相关内容,并有效运行。

  五、具有良好的综合信用,能做到廉洁自律。

 

编辑:宋莉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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