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特向经销土地变更与遥感监测的各供应商征询价格(详见附件1:招标分项一览表),请各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回函。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投标报价截止时间及送达地点
截止时间:标书送达时间2016年2月3日上午9:30分止,开标时间:2016年2月3日上午9:35时,逾期不予受理。
送达地点:金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科(金平县河东南路267号便民服务中心8楼)
二、投标文件的送达及装订要求
(一)没有在我中心备案且第一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由法人亲自送达标书的出示法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送达标书的须出示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并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
(二)投标文件封面必须注明: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所投标号、标段,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三)投标文件须用胶封装订成册(只需制作一本标书),并具有目录及页码,投标文件中报价回函表内容需电子打印,如有涂改或手写,未满足条件的按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四)、投标报价函:商品名称栏内必须注明所提供的品牌及型号,否则按未响应招标文件处理(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
(五)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同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国税、地税)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6、质量保证书;
7、售后服务承诺书;
8、公司完税证明;
9、需提供岩土、混凝土工作丙级以上资质;
10、提供检察机关开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犯罪及行贿受贿相关记录的证明。以检察机关有效期为准,每次投标复印一份封入投标文件中,并盖投标单位行政章;
五、其他要求
1、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具体看产品参数要求。
3、技术参数按实际所提供货物的技术参数填写,不得自制粘贴询价公告内容中的参数,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参加招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
各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前3天内缴纳投标保证金伍仟元整人民币,必须从公司基本账户转入我单位指定账户,然后携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与银行汇款单据到我单位财务科开具保证金收据。未中标的供应商,开标结束后到金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凭往来收据退还保证金(不计息),需带本人身份证,如开标当天没退保证金的供应商需改天再退的一定要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金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中心一律不受理其他任何方式。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金(不计息),待商成合同履行完成后,凭商品验收报告书、商品验收单和金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开据的保证金收据退还保证金(不计息),需带本人身份证。
开户单位名称: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金平县信用联社营业部
账 号:3800015360873012
六、评标办法
(一)本次询价每个标段必须有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予开标询价。
(二)本次询价采用“最低价评标法”进行评标。节能产品为优先采购。
七、评审方式
各供应商所提供的报价,金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科组织询价小组成员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结束后金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科将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满后没有投诉的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投标相关要求
(一)中标供应商需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供货,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标后,以停产为理由拒绝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将没收保证金,并口头警告一次。
(三)中标供应商必须承诺,投标书的内容一定与招标文件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在“产品/型号/配置及要求”栏中写明参数,并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原由。
(四)投标报价函中的产品、型号、配置及要求只允许等同于招标要求或正偏离,未满足条件的按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五)凡是到我中心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需注明品牌型号。
九、对询价函内容有疑问的,请与金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科咨询。
咨询联系电话及传真:0873—5436610,联系人:李伟、刘会兰。
投诉监督电话:0873-522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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