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认证委托人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结合近期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调整工作,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进行了更新,现予发布。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同时废止。
以下是调整内容的部分内容:
1、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及业务范围
2、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更多详细内容,请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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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认监委 强制性 产品认证 指定机构 指定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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