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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办法征意见

山东质监局 2014-11-05 点击 306 次

导读《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山东省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决定对《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

  请将意见书面反馈至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银丰大厦937房间,或发送传真。

  联系电话:0531-89012135

  联系传真:0531-89012130

 

  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以下称该组织为承建单位)承建并由该组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局)授权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开展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检测技术研发、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原则上应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依托承建单位建设,所有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各种法律权责由承建单位或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可以成立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章 分 工

  第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布局规划、论证、批筹、验收、考核监督等工作。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论证、报批、建设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省局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牵头制定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批筹、验收、考核监督及注销等各项工作;

  3.组织协调省局各有关部门落实联合论证、联合评审等工作;

  4.组织开展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技术合作、交流工作;

  5.负责与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省局各相关部门参与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批筹、论证、验收、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业务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局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结合实际调研所辖区域内产业布局,论证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布局规划,做好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组织申报、材料初审把关;

  2.组织落实省局批复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按职责分工,做好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日常考核及监督管理组织工作;

  4.负责与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或承建单位具体负责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建设及组织运行工作,对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人事、财务、资产、法律权责等事项负责。

  第三章 规 划

  第九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产业主导、服务发展、持续提升”的原则,由省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政策、质量监管重点任务、技术机构发展现状等进行规划布局。

  第十条 同一产品类别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原则上不超过1个,不设立分中心。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数量限制:

  1.民生安全产业发展急需的配套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2.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配套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的配套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第十一条 省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及全省产业发展现状进行整体规划和布局,编制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规划一般五年制定一次,期间,可根据全省经济及产业发展形势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批 筹

  第十三条 各市局根据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好相关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承建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3.具有申请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3年以上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定、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

  4.具备与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5.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具有下列情况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1.依托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聚集度,是当地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属于符合全省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战略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当地政府在建设、编制、体制、土地、经费、设备、人才等方面应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以保障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长期有效运转。

  3.承建单位相应能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计划建设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项目综合实力能够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

  第十六条 批筹程序:

  1.承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附件内容上报申报材料,《申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申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相关市局进行初审并提出申报申请。

  2.省局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受理申报后,省局主管部门会同省局相关部门、专家对材料进行技术论证。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

  4.技术论证主要内容: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名称的合理性,名称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检测项目范围与名称对应性,检测能力覆盖率能否达到覆盖80%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关键项目100%覆盖的目标;技术能力的先进程度,所建省级授权机构主要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数量能否满足检测项目设置需求;人员能力情况,现有人员能否满足建设要求,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科研工作计划制定是否合理;建设资金情况,后续投入资金是否充足、渠道是否明确,分配是否合理。

  5.省局主管部门自技术论证完结之日起20日内,根据技术论证结论对建议批复筹建的项目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对审定同意批筹的由省局发文批复。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七条 承建单位应在省局发文批复后30日内向省局上报《山东省质监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任务书》(简称《筹建任务书》)一式三份,经相关单位盖章后,省局主管部门、市局及承建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在批准筹建后12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局验收。

  第十九条 对含有重大能力提升的项目,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在筹建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省局研究批准后,可延期至24个月。

  第二十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期间,相关市局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承建单位应每半年向相关市局报送建设进展情况,并转报省局。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一条 达到筹建预期目标后,承建单位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评审标准(试行)》(简称《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依据本办法的附件内容提报有关验收材料,由相关市局初审上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局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市局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验收程序:

  1.现场验收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成员由省局主管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按《评审标准》要求进行。

  2.专家组现场出具验收结论并签字,在完成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结论上报省局主管部门。

  3.专家组验收结论为“推荐通过验收”的,省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成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4.专家组验收结论为“整改合格后推荐通过验收”的,承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专家组确认,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报告经市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局。

  5.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6.专家组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的,省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未通过验收。

  第七章 运 行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由省局向承建单位书面颁发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验收通过的通知及验收序列号,据此制定相关印章。未经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局统一公布通过验收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名录、授权范围及时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原则上不单独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应当依托筹建单位在授权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印章。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通过承担或参与标准制修订、科研项目研究、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以提高其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持续保持省内领先水平。

  第二十八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验收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以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实施年度日常考核制度。

  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在每年11月底将年度自查报告上报各市局;各市局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等级评审标准》组织对相关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局报送年度考核报告及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验收评分表》。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成立不足半年的,不进行年度日常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实施复查复评监督制度。

  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通过验收的有效期时限与该机构计量认证有效期相同。承建单位计量认证有效期满后,要于3个月内提交复查复评申请,由所在市局初审,参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承建单位发生变化的,如要保留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变更后的承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当地政府出函确定,由相关市局初审后,上报省局。省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批准同意变更。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三十三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申请更名且新名称未超出原名称对应检验范围的,经省局批准后予以更名;超出原名称对应检验范围的,按照新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十四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1.升级为同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的;

  2.根据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布局的需要进行调整合并的;

  3.授权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等情形,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4.相关产业严重萎缩,技术服务工作基本停滞,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的;

  5.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

  6.承建单位变更或撤销的;

  7.承建单位申请注销的;

  8.未按要求及时提报复查复评的;

  9.其它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建设周期的;

  2.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公正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

  3.连续2年不上报年度自查报告,并拒绝整改的;

  4.复查复评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整改的;

  4.其它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被撤销(注销)的,省局将相关文件发送各市局。各市局及时将相关文件送达承建单位。

  第三十七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被撤销的,自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省局不再受理承建单位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申请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停批筹该市局申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

  1.存在无故超建设时间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且未向省局报告说明有关情况的;

  2.所辖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成率低于50%的;

  3.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年度监督检查并上报相关材料的。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必要时后缀区域名,并与实际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相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局解释。省局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山东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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