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加强能力建设作为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提高监测监控质量,大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一是扎实推进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完善监测方案,重在基础性常规监测,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布设站位,适当加密,近岸趋势性监测站位由45个增加到86个,实现管辖海域全覆盖,准确反映海洋环境真实状况。对入海排污口临近海域监测要增加频次,扩大覆盖面。研究实施河流入海口海洋环境实时在线自动监测。
二是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基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在现有省总站、6个地级市中心站、6个县级站基础上,采取积极扶持、分步推进的原则,年内推进2-3家县级站建设,利用2-3年时间形成以省站为主体、市站为基础、县站为补充的完整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推进机制体制创新,逐步实现独立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建立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时不能独立的要将海洋环境监测作为主体业务。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市级站要保证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县级站要保证有1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已建成站要全部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保证监测质量,实现具备开展常规项目海洋环境监测能力。
三是大力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增加设备设施投入,配备先进仪器设备,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更新改造实验室,满足新形势下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需要,全省投资9000万元用于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省站要满足复杂监测任务需要,配备气象色谱仪、稳定同位素分析仪、全自动固相萃取仪等,完成放射性监测实验室建设;市站要满足常规监测任务需要,配备紫外可见分光计、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仪等;县站要满足出海采样需要,配备水质在线监测仪等。要保证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经费支出,努力将海洋环境监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厅每年安排部分资金补助市、县两级海洋环境监测工作。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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