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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河北省2024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5-24 点击 57 次

导读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有2起涉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有2起涉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综合研判过程中,发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鑫汇污水处理厂)1月以来,进水总磷总氮数据波动较大且部分时段明显超出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但是废水排口的总磷、总氮数据曲线异常稳定。随即执法人员调取该厂动态管控系统在线监测设备站房内的视频监控,发现每日频繁出现无视频数据的情况。

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鑫汇污水处理厂突击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广区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1月1日至17日运维人员多次进入在线监测站房的配电室,关闭其中的视频监控电源后,将装有水的矿泉水瓶拿出配电室。进一步调查发现,运维人员每次进入配电室内关闭电源的时间与动态管控系统平台视频监控断电无视频数据的时间点相吻合。经查,运维人员在关闭电源后,随即进入站房内,将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插入事先准备好装有达标总磷、总氮水样的矿泉水瓶中,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采集、测量污水处理厂真实水样。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承德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利用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的综合研判,不断拓宽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并锁定违法行为证据,实现对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为当前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有效节约执法资源,解决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不足的困扰,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打扰,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八、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万兴粉末公司现场检查,发现4月份自行检测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数据,检测原始记录显示,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4月12日上午08:24-09:24对万兴粉末公司P1排气筒进行了检测;08:58-10:04对P2排气筒进行了检测。但调取河北万兴粉末公司的门禁监控发现检测人员当日下午14时11分进入,14时37分离开河北万兴粉末公司。该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在检测服务中没有进行实际采样,通过伪造监测数据和监测时间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冀州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以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1.3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借助排污单位的门禁监控系统进行调查取证,对照检测报告核对具体时间节点,最终发现并锁定检测公司弄虚作假的重要证据,依法查处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充分借助门禁监控系统、分表计电和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手段发现问题,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造假行为,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编辑:张圣斌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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