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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机构被罚20万

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2024-01-11 点击 32 次

导读中诺联(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因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和未经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两个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显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2023〕2616号),中诺联(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因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和未经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两个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通市监处罚〔2023〕2616号

当事人:中诺联(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北京

其他联系方式:

2023年6月6日,我局接到关于中诺联(北京)认证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认证的线索。内容是在2023年5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的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中诺联(北京)认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二、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三、减少遗漏认证程序。2023年6月6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1日、8月23日,当事人受委托人苏新阳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苏新阳为中诺联(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2年10月接管中诺联(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一直在认证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因受疫情影响及其他公司竞争压力,公司经营困难,从2022年12月中旬开始通过远程认证方式开展超范围认证。苏新阳称他加入了一个QQ群,中介公司不定时的会在群里投一些认证项目,他会主动联系中介公司,送上报价,中介公司根据报价选择认证机构,选定后口头有个承诺,因为行业不景气,每张认证证书利润很少,未签正式的协议。苏新阳称公司无固定的合作方,经常合作的中介公司为安徽中晟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苏新阳称在认证范围内办理认证的公司会直接将认证费用打入公司账户,超范围认证及未经注册人员参与审核办证的由中介公司先收取认证费用,口头承诺每季度一结款。在国家局联合飞行检查时,当事人还未与中介公司进行结算。执法人员确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经核实,中诺联(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50430)认证项目清单中,当事人为北京中海碧园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天和众智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办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当事人认证范围内开展。因此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颁发的认证证书为180张。

当事人在国家局监督检查后,已将超范围开展认证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全部撤销了,并提供了撤销认证函。将未经注册的人员开展审核的认证证书也全部撤销,当事人提供了撤销认证函的电子版资料。当事人称撤销证书所退还取证公司的费用由中介公司退还。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4日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由当事人发证的有效证书只有5张,有效的5张证书经查询合规有效。

经查,一、当事人涉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1、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给安徽百胜电子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1622E0013R0S),证书范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用软件开发;电力辅助设备(工业控制系统设备、监控系统设备、输配电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相关的环境管理活动。当事人于2021年5月24日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为: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未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范围。当事人给江苏辰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70家组织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也存在上述同样问题。

2、当事人给安徽百胜电子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等63家组织颁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也存在上述同样问题。

3、当事人给广州建卓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13家组织颁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也存在上述同样问题。

4、当事人给安徽银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组织颁发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也存在上述同样问题。

5、当事人给开远雨思商贸有限公司等16家组织颁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也存在上述同样问题。

6、当事人给河北尚土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组织颁发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证书也存在上述同样问题。

7、当事人给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组织颁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也存在上述同样问题。

8、线索中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超出批准范围给江苏华之硕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1622CLGL001R0S),证书范围:资质范围内井口装置和采油树(含套管头、阀门及远程控制系统)、节流压井管汇(含阀门及远程控制系统)及带压作业设备的制造及服务所涉及的测量管理活动。经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24日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为: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未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范围。

因此,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通过远程认证的方式颁发认证证书180张。

二、当事人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给浙江元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颁发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1622YLQX007R0S、81622E0029R0S、81622S0024R0S)。初审第二阶段审核时间:2023年1月10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组谢斌(仅一人),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组韦婵(仅一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罗德梅(仅一人)。但谢斌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韦婵未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罗德梅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参与100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组织的13名审核员、71家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组织的14名审核员、63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组织的13名审核员,共计234家企业取得的252张认证证书,均无其实施审核的认证领域相关审核员注册资格。经筛查,在当事人组织未经注册审核员参与审核并颁发的252张证书中,包括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并颁发的162张认证证书,单独未经注册人员参与审核颁发的认证证书为90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情况;

3.问题1-1、1-2、1-3、1-4、1-5、1-6、1-7、1-8相关线索材料电子版,问题2相关线索材料电子版,问题3相关线索材料电子版,协助调查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4.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实确认表电子版及打印件、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5.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对公账户对公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4月记账单复印件、现金日记账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6.电子档案、撤销认证函电子版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中诺联(北京)认证有限公司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中诺联(北京)认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和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涉及的项目为8项,聘用40名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持续时间4个月,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多,涉及面广,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修订)》“C34238A0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出3项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不含)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C34241A0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5人以上;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2年以上的;3、两年内违法行为多次被处罚的,拒不整改的;4、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和未经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两个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颁发的162张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中是当事人未经注册人员从事认证颁发的252张认证证书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建议对当事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择一重处”原则。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版》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编辑:张圣斌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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