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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波总局回复来了!

我要测 2023-10-13 点击 194 次

导读近期,有很多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相关专业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我要测网小编为您整理。

近期,有很多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相关专业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我要测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对于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否低于强制性标准问题的咨询.png

问:

您好,目前纺织服装产品,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2010,其中对于“耐干摩擦色牢度”要求的检测方法为GB/T 3920。在几乎所有的针织产品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例如GB/T 22849、FZ/T 73020)中“耐摩擦色牢度”在依据GB/T 3920的基础上,增加了“只做直向”的表述,但在GB 18401中并未特别规定针织产品“直做直向”。

请问:1、对于上述推荐性标准使用的检测方法未完全等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是否属于违反《标准化法》,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
2、若不属于,那在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在技术要求不下降的前提下,对引用强制性标准同等检测方法的时候,采用指定检测方向、检测部位(含位置、结构、颜色等)的形式,是否属于合法或被允许的?

答:

您好,您咨询的《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和《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2008)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相关技术问题,请具体咨询归口单位,联系电话:010-65987495。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10-13

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png

问:

领导你好,请问一下对于按照TSG T7001-2023版电梯检规进行定期检验,A1.3.7.3监测功能这项,检规TSG T7001-2009并没有这项检验要求,那现在对于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电梯是不是都必须进行检验且满足要求(非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并且未按照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还是说可以不检验?

答:

谢谢您的提问!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此项目如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检验、不检测。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0-12

GB 15322.2-2019标准问题.png

问:

总局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GB 15322.2-2019标准问题,该标准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在2020年11月1日后生产家用燃气探测器应严格按照GB 15322.2-2019标准,这样理解是否正确,是否另有一年过渡期,望回复。

答:

在2020年11月1日后生产家用燃气探测器应严格按照GB 15322.2-2019标准。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3-10-12

执行新国标后呆滞包装能否用加贴新标签的方式修改国标编号

留言日期:2023-10-08

执行新国标后呆滞包装能否用加贴新标签的方式修改国标编号.png

问:

充电宝需执行新国标,现在确认充电宝是符合新国标要求的,但是有一批呆滞物料标注的国标编号是废止的老编号,为避免资源浪费可否通过覆盖新标签的方式将其更正为新国标。

答: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3-10-12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png

问:

9月10号新颁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是否也要将这些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登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答: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标准可以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10-11

安全阀是否可以跨市检验.png

问:

作为安全阀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阀检验资质的非本市的省内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服务吗?非本市的省内第三方机构是否需要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检验服务?

答:

您好,安全阀校验可以委托具有安全阀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我局没有备案要求,但应当受当地监管部门监督。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10-11

关于企业公开的功能、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时的要求.png

问:

您好:新近发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第十四条要求“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比如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时,是否就不适用于上述第十四条呢,即不用考虑公开的指标问题。还望指导。多谢。

答: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10-11

关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企业.png

问:

最近有多个叫做【北京卫创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的人给我打电话,说自己公司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企业,请问贵司是否有备案企业名录?他们说他们可以颁发服务资质,用于招投标,请问贵司是否有备案或者授权这个企业来做此业务?是否是有效资质?另外他们给我发了一个叫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企业的备案铜牌,请问这个铜牌是否是贵司发放的?

答: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统一部署,国家已经于2017年全面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开展企业资质评价工作,不颁发有关资质、备案、信用证书。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10-10

图片

问:

企业标准已经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是否还需要每三年备案。

答: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无需备案。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由企业确定,无三年备案有效期的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09-11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张圣斌
[来源:我要测]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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