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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机动车检测公司造假被查,又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商丘环境 2023-10-10 点击 135 次

导读商丘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案件,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为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商丘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第三方服务机构造假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商丘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案件,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五起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睢阳大队、梁园大队、民权分局提出表扬,请全市学习借鉴。

案例一:德州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造假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对睢阳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检查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德州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9日对该项目进行了检测,在检测液阻项目时,未按照检测规范的要求将液阻检测装置软管与2号加油机三通检测装置对接,未对液阻项目进行检测。但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号加油机液阻检测结果为氮气流量18L/min时检测值18Pa,氮气流量28L/min时检测值31Pa,氮气流量38L/min时检测值47Pa。经调阅监控视频并询问检测人员,查明该公司检测人员未经检测,直接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3年7月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德州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罚款23200元。

03案件启示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深挖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聚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联合环评、监测等技术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辖区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地毯式”排查,深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二是全面收集证据,有效突破辩解。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存在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面对调查,当事人一度否认存在造假行为。执法人员围绕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时间和项目,根据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技术规范,仔细调阅当日视频监控,经过三个摄像头多角度的视频回放,精准锁定了检测报告造假违法事实,有效突破了当事人的辩解。

案例二:商丘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对商丘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2023年4月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商丘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案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1.未经环保检验为豫RXXXXX、豫NXXXXX车辆上传其他车辆合格报告单办结检车业务。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豫RXXXXX、豫NXXXXX车辆未上环保检车线,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现,豫RXXXXX、豫NXXXXX车辆分别上传豫NXXXXX、豫NXXXXX车辆的尾气排放检验报告;2.未经环保检验且未上传环检报告单为豫NXXXXX、豫NXXXXX、豫NXXXXX车辆办结检车业务。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豫NXXXXX、豫NXXXXX、豫NXXXXX车辆未上环保检车线,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现,豫NXXXXX、豫NXXXXX、豫NXXXXX车辆的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为合格;3.未经环保检验为豫NXXXXX车辆上传上年度车辆合格报告单办结检车业务。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豫NXXXXX车辆未上环保检车线,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现,豫NXXXXX车辆上传上年度车辆合格报告单;4.为环检不合格的豫NXXXXX、皖SXXXXX、豫NXXXXX车辆上传其他车辆合格报告单办结检车业务。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豫NXXXXX、皖SXXXXX、豫NXXXXX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为不合格,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现豫NXXXXX、皖SXXXXX、豫NXXXXX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为合格;5.让冒黑烟的豫NXXXXX车辆通过检测。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中豫NXXXXX车辆移动摄像头发现该车在环保检测时冒黑烟未终止检测,而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为合格;6.额定转速填写错误。在卡车之家网站查询发现豫NXXXXX车辆发动机型号为4D22E,额定转速为3200(r/min),而该车环保检车时填写额定转速为3000(r/min),降低了转速;7.3号重柴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均没有与设备相连接。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检车车辆移动摄像视频发现,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3号重柴线在环保检测车辆时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均没有与设备相连接。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经检验检测为机动车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5月1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5.6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00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机动车开展检测工作。

03案件启示

一是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是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今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点。二是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确保检测设备、仪器、监控设施等正常运行。做好检测设备、仪器、监控设施等各项校准、标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确保各项检测工作正常、出具合格、合法检测报告。

案例三:民权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环检单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执法人员对民权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公司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检测检验时,为豫AXXXXX、豫NXXXXX车辆伪造环检报告单办结检车业务;未经环保检验为豫NXXXXX车辆上传其他车辆合格报告单办结检车业务;未经环保检验且未上传环检报告单为豫NXXXXX车辆办结检车业务;为环检不合格的豫NXXXXX车辆上传其他车辆合格报告单办结检车业务;为环检不合格的豫NXXXXX车辆上传上年度车辆合格报告单办结检车业务;为环检不合格且未上传报告单的苏FXXXXX、豫AXXXXX车辆办结检车业务;为检验不合格且上传不合格环检报告单的豫AXXXXX、豫AXXXXX车辆办结检车业务;未经环保检验且未上传环检报告单,通过伪造环检报告单为豫NXXXXX车辆办结检车业务,涉案车辆共计11辆。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5月1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对该公司处以18.8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245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机动车开展检测工作。

03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诊断师”。如果检测公司在检测过程弄虚作假,“诊断师”将形同虚设,不能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将影响所在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因此必须加大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不规范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集中力量对全县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极大震慑了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四:梁园区赵某某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活动不予处罚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6日,一条播放商丘市黄河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划船旅游的抖音视频在商丘市内疯传,看到视频后,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园大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奔赴现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村民赵某某拒不配合调查。梁园大队联合孙福集乡政府、田八庄村村民委员会、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孙福集乡派出所将涉案人赵某某劝导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商丘市梁园区孙福集乡田八庄村侯楼村村民赵某某未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报备,私自购买一艘长4.6米、宽1.5米的观光船,在商丘市黄河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内通过划船载客进行旅游、观看荷花、拍摄视频、直播等活动。

02查处情况

赵某某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划船旅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应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3案件启示

一是巧用抖音平台,快速查办问题。本案根据抖音视频线索介入,联合属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公安机关及时跟进固定证据,及时制止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是坚持执法普法,提升群众意识。该违法行为是当事人环保意识淡薄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加强对当事人和周围群众的普法教育,促进当事人和群众进一步知法守法,加强环保责任意识。

三是包容审慎监管,发挥容错机制。在案件处理时,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的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按照“于法有据”“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差异化监管和适度监管转变,为市场主体提供健康成长的空间,向市场主体释放审慎包容监管的清晰信号,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各类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自动监控数据开展巡检,为发现企业异常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提供有力线索。

案例五:民权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予处罚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民权县西环路南段西侧36号处新增一建设项目。执法人员随即与民权分局环评股人员取得联系,核实民权县近期新建项目情况,经与环评审批人员沟通,近年来此处并未报批新建项目。随后,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勘察,该项目当日未施工建设,主要建设了办公楼一栋,约1300平方米;生产车间两栋,约6500平方米。项目负责人当场无法提供环境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对项目负责人展开调查询问,经查,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于2022年10月15日擅自投入建设,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02查处情况

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应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集体审议,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主动停止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豫环办〔2021〕68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一是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二是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三是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5月2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03案件启示

一是优化执法手段。为了加强问题企业发现机制,优化执法手段,2023年以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不断加强非现场执法检查,共出动无人机28架次,检查企业(项目)103家次。该案在无人机巡查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新建项目后,敏锐觉察到可能属于未批先建项目,及时与环评股人员沟通联系,仔细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未造成环境污染。

二是发挥容错纠错机制。执法人员对《河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学习深入透彻,现场发现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着重对《河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逐一开展调查取证,最终,调查后认为满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各项条件,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案件处理过程中体现出了生态环境系统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三是突出帮扶指导。企业实施的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在满足适用清单要求的同时,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该企业也能积极主动改正,当地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持续关注和帮助该企业的项目审批、验收等环保手续办理,使建设项目尽快投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的统一。

编辑:张圣斌
[来源:商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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