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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丨8起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典型案例

北青网 2022-11-08 点击 215 次

导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公开8起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公开8起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典型案例,并对淮南市、淮北市、蚌埠市、宣城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予以通报表扬。

案例一: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首次违法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9日、30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南市中医院、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两家医院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均由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采样时间分别为8月18日、8月27日。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证实8月18日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淮南市中医院外排废水采样以后,仅对部分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分析;8月27日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样人员未到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展现场采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案例一: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jpg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21万元、4.48万元。

再次违法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北四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今年一季度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2022年3月3日0时50分-3时4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样人员实际未到现场取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2万元、2万元。

案例二: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首次违法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3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凤凰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2021年8月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采样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到现场采样,凭空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3.6万元。

再次违法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6月30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淮化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2022年4月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检测pH值的三组水样,采样时间分别为2022年4月27日11时40分、11时50分、12时00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证实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仅于4月27日12时26分采集一组水样,出具报告中的采样时间、检测数据均系伪造。

案例二: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jpg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4万元、4.48万元。

案例三: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14时35分-17时30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采样人员仅于2月22日14时42分-15时55分进行现场取样,出具报告中其他时段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万元。

案例四:安徽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14时9分—15时5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于3月11日14时14分离开采样平台,出具报告中14时14分—15时05分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案例四:安徽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png

监控显示报告时段的监测孔并无监测仪器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万元。

案例五: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宁国东方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气采样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13时05分—13时39分。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取样,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案例五: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png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

案例六:安徽中科澄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对无为市人民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中科澄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中科澄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对医院废水总排口采样、未对水质自动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案例六:安徽中科澄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png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5.84万元。

案例七: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季度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以运维人员提前采集的水样替代比对水样,质控样比对未采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并伪造采样原始记录上的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人员;未进行现场废水流量检测,根据数采仪传输的流量、流速数据以及流量计的流量、液位数据进行估算,伪造废水流量人工检测数据。

案例七: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png

运维人员在废水排口提前采集水样

运维人员在废水排口提前采集水样.png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2万元。

案例八:安徽星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池州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池州东华蓝鼎水务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两公司8月份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星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安徽星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未对pH开展质控样比对,出具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系凭空编造。

案例八:安徽星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png

采样人员未对安装在企业废水排口处的pH计进行操作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5万元、2万元。

案件启示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现场采样,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严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干扰生态环境正常执法,性质极其恶劣。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维护正常的环境检测市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作用。


编辑:张圣斌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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