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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2022年第四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中国打击侵权假冒网 2022-09-30 点击 56 次

导读新疆市场监管系统扎实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新疆市场监管系统扎实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和计量作弊、“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劣质燃气具、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虚假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报告等10类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商贸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尔膛玉竹饮料”“麦热瓦医体饮料”两种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含有“牦牛骨髓肽粉”成份,遂对该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25日生产经营的“尔膛玉竹饮料”2个批次和2022年2月23、24日生产经营的“麦热瓦医体饮料”2个批次饮料进行了抽检。结果显示,两种含有“牦牛骨髓肽粉”白色粉末的饮料均检出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两种饮料9416瓶,没收违法所得0.645万元,罚款214.2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通过该起案件的查办,起到了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进一步规范了食品添加剂行业的经营秩序,同时,在案件办理中有效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案件的后期办理起到了很好地铺垫作用。

  

案例二: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保健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21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系统交办线索,称岳普湖县某保健养生馆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微信群,宣传一款名为特贝舞姿果酱的食品获得唯一专利技术,具有补肾、缓解疲劳、补骨髓、强壮身体等功效。经查明,该产品只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的相关资料后收到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岳普湖县某保健养生馆在未取得该产品专利证书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大肆宣传称特贝舞姿果酱已经获得国家专利局的专利证书,诱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截止被查处时已售出4盒特贝舞姿果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专利权却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个别市场主体,利用网络对食品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对该案件的处理,有力打击了网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博州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5月11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编号为【2022】SA字第000001号的检测报告单原始记录中对卵石筛分析项目检验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经核查设备无使用记录,调取监控时发现当日未开展检测工作;编号为【2022】QTC字第00001号检测报告单原始记录中对烧结多孔粘土砖强度测试原始记录为2022年4月14日,经调取监控记录,当日未开展此项检测工作记录,两份报告单上载明使用检测标准为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和GB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标准。经查,两份检测报告单均由主检人李某在未开展实际检测的情况下根据工作经验直接填写,签名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显示由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工程师曹某批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3日内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为追求利益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严重丧失了技术机构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影响了检验机构自身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执法部门对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有效惩治预防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保障相关领域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四: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若羌县某鸭脖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7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若羌县某鸭脖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内3瓶规格为500克的复配着色剂配方9(复配食品添加剂),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的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料为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该瓶食品添加剂已使用1/3。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3瓶复配食品添加剂,同时对其当日卤制的猪头肉进行了抽样并送至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检出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以日落黄计)0.018mg/kg,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目前,若羌县市场监管局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日落黄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饮料中适当适量使用是被允许的,但如果长期或一次性将日落黄添加剂用于卤制品,轻微的会引起过敏腹泻,严重的可能会引起肝脏肾脏的损伤,此类卤制品易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应予严厉查处。

  

案例五: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谭某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肉制品案

  2022年3月1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谭某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140.75公斤肉制品无标签、标识、无检疫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贪图便宜于2022年1月中旬从上门推销肉制品的人员处以2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风干鸡肉”“风干鸭肉”各100公斤。当事人将该批肉制品拆包、切碎之后分装在不同规格的塑封袋内,以6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被执法人员查处,已售出59.25公斤,违法所得0.1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肉制品140.7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0.19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主体责任不能忘,诚信经营是正道。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剑指民生问题不动摇的坚定决心。面对这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从严从重打击,坚决守住食品安全红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六: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品公司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案

  2022年3月4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密市某药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检查发现1盒“金玛卡”,3盒“双效硬得快”,2盒“金枪不倒”,2盒“侍哥1号牡蛎蛹虫草压片糖果”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金玛卡”“双效硬得快”“金枪不倒”“侍哥1号牡蛎蛹虫草压片糖果”均含有“西地那非”,这4种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规定,“西地那非”是非法添加的物质,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明令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供货商相关资质手续、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听信供货商对保健品功效、销量的夸大之词购入了违禁保健品,所涉产品受众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通过查办此案,形成警示效果,有效提升群众辨假识假能力,防范保健品消费陷阱,进一步规范了保健品销售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健康服务中心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4月1日,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阿勒泰市某健康服务中心在其店内邀请消费者开展免费吸氢体验服务,同时向消费者宣传吸氢机具有美容抗衰老、代谢调节、免疫调节、组织修复、抗炎症、抗过敏、抗辐射、抗疲劳、抗细胞变异、抗细胞凋亡、抗自由基等保健、理疗、治疗等作用。经查,该服务中心从山东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6台“航天氢谷”牌吸氢机进行销售,为吸引消费者,邀请进店顾客开展免费吸氢体验。期间从网络上购买了《氢气抗癌理论和实践》一书,在该书中刊载了汤钊猷、吴孟超、钟南山等医学专家、学士关于氢气的评述和大量的氢气治疗疾病(癌症)的案例内容,突出其销售的氢气机的作用,同时该店雇员还从网络上搜集了一些关于氢气的作用的相关文章并自己总结出“为什么吸氢及吸氢的十大作用”。当事人销售的“航天氢谷”牌吸氢机产品执行标准为Q/Wk01-2020,属于普通商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宣传“为什么吸氢及吸氢的十大作用”和《氢气抗癌理论和实践》相关内容的科学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前老年人比较注重保健的特点,寻找没有科学依据和正规出处的养生知识和杂志,利用“免费服务”手段吸引老年人消费。本案的查处,及时揭穿了虚假宣传的真相,震慑了违法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中老年人要端正保健理念,警惕各种“免费”陷阱,不轻信包治百病的谎言,以免坠入骗局,损失钱财。

  

案例八: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保健品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案

  2022年2月5日,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乌什县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乌什县某保健品店内正在销售的37盒男人宝、9盒参茸三肾宝、69瓶蒙协库丸、27盒库协库丸、4盒参肾丸、26瓶前列腺宝、7瓶补肾宝丸、10瓶女人肾丸等保健食品无相关资质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产品进行扣押,同时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男人宝、参茸三肾宝、蒙协库丸、精品鹿胎丸、参茸三肾丸、前列腺宝和女人肾丸等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给当地带来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影响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并涉及犯罪,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九: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案

  2022年3月7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独山子区某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待加工饮品的食品原料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撕毁的痕迹,经执法人员仔细查看及当事人的供述,该店内有38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处置,仍在食品加工经营中留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从轻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38瓶,没收违法所得0.02万元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撕毁食品原料包装上的保质期标签,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侥幸心理,为了一己私利,置消费者生命安全于不顾,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依法惩处了使用过期原料牟利的违法行为,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十: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未列入允许使用的药品药材案

  2022年3月3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甘松营养饮料过程中添加药品药材“甘松”“香青兰”“银箔”等原料。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10月起生产甘松营养饮料,2021年7月由某检测有限公司对甘松营养饮料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未载明所使用的原材料种类。产品配料表中有“水、白砂糖、紫苏、甘松、西红花、红枣、香青兰,银箔片”等,其中“甘松”为“中国药典2020版”中的药品、“香青兰”、“银箔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维吾尔药饮片炮制规范(2020年版)中的药品药材,以上药品药材未列进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禁止添加到食品的生产经营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未列入允许使用的药品药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添加药品药材的“甘松营养饮料”73箱、银箔片50片,没收违法所得0.09万元并处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中添加未列入允许使用的药品药材,会对食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增加食品安全的风险,生产、销售此类食品属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


编辑:李幻楠
[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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