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了哪些最新消息,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
IEC标准在国内的适用性
问:
请问标准主管部门:
① GB/T 19064-2003 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② GB 7000.1-2015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③ GB7000.203-2013 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④ IEC 61215-2:2016
⑤ IEC 61427-1:2013
④⑤这2个IEC标准对于中国企业,产品也在中国销售,是否需要强制符合,如果不符合,是否会被判定为产品不合格,谢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检验意见通知书
问:
根据《特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6条规定,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请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是否为上文提到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需要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如果需要,该表式中未设计检验检测负责人签字栏,应如何执行?
标准创新管理司: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不属于《特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6条规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免责条件
问:
近年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逐年加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在具体中什么是进货查验等义务?不是太清晰,对于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是否是具备: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两个条件即可免责;还是必须具备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三个条件。请总局的领导给予解惑。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对于食用农产品抽检,销售者必须具备以上条件方可免责。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问: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都需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TS许可标志和标志使用
问:总局您好:原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该标准对许可标志和许可标志使用作了详细要求,但该标准已经废止,新规TSG 07-2019也并未对此项作相关要求;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管规,仅要求压力元件标记许可标志,未对许可标志使用作出说明。
我司想再向总局确认,以此状态下,是否已废止的规范D2001-2006附件B中第B3项第(2)条“许可标志后需加注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该条款仍是强制性要求?已废止的规范是否仍能强制性使用?还是TSG 07-2019中未覆盖TSG D2001-2006的条款,我们选择性的参考执行或者不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您好,请按照TSG 07-2019附件A及相关要求执行
元件组合装置的生产和监检问题
问:
总局领导,您好!
根据《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释义,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属于撬装装置,不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属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
现提问:
1.某公司仅具有GC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是否可以在公司厂房(非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与安装现场不是同一城市)生产不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属于元件组合装置)?
2.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41号)公告规定,2022年6月1日后,不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仍需制造监检。对于上述不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监检时,其公司的资源条件是否应符合TSG 07-2019的E2.2.9的要求,质保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否应符合TSG 07-2019的附录M的要求,监检产品是否依据TSG D7006-2020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回复: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三已明确元件组合装置定义及其范围,应按相应要求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通过型式试验;2.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应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相关要求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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