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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 被罚6.6万元的“毒”芹菜,含有什么毒?

我要测 2022-08-30 点击 1218 次

导读近日,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因售卖5斤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的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通过多方求证确定,这家蔬菜粮油店销售的芹菜不合格的原因是检出毒死蜱含量超出规定限量。

       近日,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因售卖5斤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的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购进7斤芹菜,售出5斤,另2斤被市场监管机关提取进行抽样检查。约一个月后,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称该批芹菜检验不合格,要求提供进货票据。由于票据丢失、不能说明货源,市场监管机关遂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6.6万元。

       通过多方求证确定,这家蔬菜粮油店销售的芹菜不合格的原因是检出毒死蜱含量为0.11mg/kg,含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 -2021)规定的芹菜毒死蜱含量限值一倍多(限量值为≤0.05mg/kg)。

       毒死蜱是什么?

       毒死蜱又称氯吡硫磷,是一种有机磷农药,主要用于防治白蚁、蚊子、蛔虫等害虫。

       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农药,研究发现,即使是接触少量毒死蜱也会导致多种症状,包括:流鼻涕、流口水、流泪、头痛、头晕和恶心。这些症状可能会在接触后的24~48小时内发生。然而,随着接触时间的延长,进而可能会出现呕吐、腹泻、腹部绞痛、虚弱、震颤、肌肉抽搐、协调性丧失和视力丧失;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呼吸困难、昏迷甚至瘫痪。

       研究表明,与成年人相比,青少年对毒死蜱更为敏感。一些流行病学研究表明,在妊娠期或儿童早期接触毒死蜱与低出生体重和神经发育障碍有关。

       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已经认识到毒死蜱对于人体和环境的巨大危害,并对其使用进行严格限制。美国已全面禁止毒死蜱的农业用途。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审查委员会表示,鉴于毒死蜱具有持久性污染、生物累积潜能,并对水生生物和陆地动物(包括人类)具有毒性,且在包括偏远地区在内的环境媒介中普遍存在,故认定使用毒死蜱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毒死蜱不是普通的农药。从毒性上说,对人体健康有直接较大威胁;从使用上说,属于我国农业部门明令禁止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的农药。

       那么,检出毒死蜱含量超标,是一般意义上的农残超标吗?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应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蔬菜种植中使用毒死蜱的行为,和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在猪、牛、羊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性质一样,如果构成犯罪,都属于要从严惩处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按照《农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2013年12月,鉴于毒死蜱的毒性及易残留问题,农业部发布2032号公告明确,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目前,新疆、浙江、江苏等地人民法院已有多例对故意使用毒死蜱的蔬菜种植户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判决。

       是否过罚相当?

       本案公开后,一时间舆情汹涌。除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疑问外,舆论的焦点在于:对一些情节轻微、案值微小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达数万元的罚款,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公众的批评当然有其合理性,本案也无法排除执法者为创收而执法的可能。但通观本案及类似案件,为什么此类“小过错、高罚款”案件能成为一种现象,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前行政处罚相关立法的不完善。

       甚至,即便行政机关按现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幅度进行处罚,也难以符合公众对“过罚相当”的认知。

       行政处罚首先要依据特定领域专门立法的规定。

       本案涉及的系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该条规定:相关情形之下案值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了免予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的,也不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并且,《食品安全法》也无对该类行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也即,单纯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看,本案处罚的幅度并不违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还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五条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从实施行政处罚角度,这一规定中的“罚”,所指应是专门立法所规定的处罚,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

       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项情形,包括: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前四项之情形;而欲依据第五项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则需要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本案所涉及的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本案不存在按照《行政处罚法》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支撑,依靠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等多方长期协作,才能共同筑起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防线,助力人民群众共享美好生活。商户及供货方应留存好相关进出货凭证,和产品的检测报告。供货方找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为质量把关,食品流通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监管,才能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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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宏超
[来源:我要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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