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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或终止RoHS指令附录III中汞豁免条款

欧盟官网 2021-12-29 点击 231 次

导读2015年6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RoHS2.0修订指令 (EU)2015/863 ,正式将DEHP、BBP、DBP、DIBP列入附录II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器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镉的含量不能超过0.01%。

新指令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新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注意!此处所指的"生效"是指RoHS2.0指令对各欧盟成员国从2011年7月21日开始生效,各成员国必须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的时间内完成把RoHS2.0指令转换能各成员国内部法规的工作!而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这段转换期,各企业仍只需遵守2002/95/EC指令。)

电子电器检测专题

2015年6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RoHS2.0修订指令 (EU)2015/863 ,正式将DEHP、BBP、DBP、DIBP列入附录II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详见下表:

十项强制管控物质.png

适用产品及地区:

欧盟27个成员国: 英国(2020年退出欧盟),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

RoHS指令的涵盖范围为AC1000V、DC1500V以下的由目录所列出的电子、电气产品:

1、大型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

2、小型家用电器:吸尘器、电熨斗、电吹风、烤箱、钟表等

3、IT及通讯仪器: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手机等

4、民用装置: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乐器等

5、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荧光灯等,照明控制装置

6、电动工具:电钻、车床、焊接、喷雾器等

7、玩具/娱乐、体育器械:电动车、电视游戏机、自动赌博机等

8、医疗器械:放射线治疗仪、心电图测试仪、分析仪器等

9、监视/控制装置:烟雾探测器、恒温箱、工厂用监视控制机等

10、自动售货机

11、半导体器件

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根据EU RoHS指令,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限值要求的电子电气产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除非符合欧盟委员会批准的有时间限制和特定条件的豁免条款。豁免条款是RoHS指令的重要内容,在附录III和附录IV中分别列出了针对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和针对医疗设备及监控设备的豁免条款。

      目前,RoHS指令附录III中列出了在特定灯类(如荧光灯)中使用汞的豁免条款。根据欧盟委员会自2016年开展的评估结果显示,安全无汞的荧光灯替代品已被广泛使用,因此大部分一般照明用途的汞豁免条款将被终止。

       2021年12月1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12项授权法案,将终止在灯具中使用汞的一系列现有豁免条款。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关企业12个月和18个月的过渡期以适应新规则。对于部分工业或医疗行业的特殊用途灯,由于还没有足够可靠的无汞替代品,相关豁免条款仍然有效。

12项授权法案涉及的附录III中汞豁免条款如下:

1(a)-(e): 一般照明用途的单端(紧凑型)荧光灯

1(f): 特殊用途的单端(紧凑型)荧光灯

1(g): 寿命≥20000小时,功率<30 W的一般照明用途单端(紧凑型)荧光灯

2(a)(1)-(5): 一般照明用途的双端直管型荧光灯

2(b)(3): 非直管型三基色荧光灯

2(b)(4): 其他一般照明和特殊用途的荧光灯

3(a)-(c): 特殊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电极荧光灯

4(a): 其他低压放电灯

4(b): 显色指数Ra大于60的一般照明用途高压钠(蒸气)灯

4(c) I-III: 其他一般照明用途的高压钠(蒸气)灯

4(e): 金属卤化物灯

4(f): 其他特殊用途的放电灯

后续,上述12项授权法案将提交给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两者将有两个月的时间(如有需要,可延长至四个月)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法案,但无法对法案内容作出修改。最终通过后,成员国将有六个月的时间将其纳入国家立法。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6年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9号),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EIP)中有毒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进行标识和目录管理。该管理办法通常被称为“中国RoHS”,并于2007年3月1日生效。
       2016年1月6日,工信部联合其他7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取代了中国RoHS,故也常被称为“中国RoHS2”。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同日起中国RoHS废止。

延伸阅读:电子电器检测专题

编辑:张圣斌
[来源:欧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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