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适用时限”,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适用时限:
问: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出具报告的日期是在2021年6月之前(也就是办法施行之前),那是否可以依据此办法进行处罚;如果不可以,应该依据或者参考什么法律规定执行?
答: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10-26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