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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总局最新回复了这些问题

我要测 2021-08-03 点击 655 次

导读总局回复来了!涉及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地方标准、国际标准、企业标准等相关问题。

我要测网编辑汇总了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问答与相关部门回复。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暂停事宜.png

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暂停事宜

认证监管司领导,您好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我们公司认证了4种产品,其中有1种产品抽样有农残检出,撤销证书是撤销1种产品还是4种产品都撤销? 

认证监督管理司

您好,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一旦产品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该产品对应的认证证书即会被认证机构撤销,该证书上的所有产品均会受到影响。

关于地方标准检验方法的咨询.png

2、关于地方标准检验方法的咨询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意思是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不允许制定还是有关检验方法的内容在所有地方标准里都不允许出现?地方标准为施工技术规范的,附录里面也不能出现检验方法的附录吗?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为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潜在的便利和条件。因此,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在企业,相关标准应鼓励市场自由供给。 工程施工相关检验方法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关于国际标准承担单位的咨询.png

3、关于国际标准承担单位的咨询

您好,我们是一家隶属于上市公司的研究所,拥有丰富的科研背景和经验,某项产品技术起源于我所,我所产品曾占有国内市场的80%,但因涉及集团业务整合,旗下其他企业上市问题,此业务已经被整合至新单位,但是仍有部分技术研究团队隶属我所,只进行基础研究,不从事市场行为,请问这种情况,我所专家是否可以承担ISO国际标准的标准项目负责人职位呢?国际标准标准是否鼓励类似像我所等没有实际产品销售但有具备技术能力的第三方,而非生产销售单位去主导,组织国内专家共同牵头制定国际标准,保证中国输出标准的公允性?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感谢您对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国际标准化组织鼓励各种类型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国际标准化工作中,并将利益相关方划分为工商业、政府、消费者、劳工、学术和科研机构、标准应用、非政府组织等7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企业标准有效期.png

4、企业标准有效期

请问,现在企业标准的有效期是多久?标准到期后可以重新备案几次?有效期每个省市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吗?还是根据各个省市自己的规定?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 针对问题1: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发布实施,或企业对产品进行了工艺改进和技术改造、对服务提供进行了改进,或所引用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时,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及时开展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针对问题2: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问题3和问题4: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关于各省市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企业标准有效期相关规定的问题,请咨询当地法规或规章的制定部门。

检验检测、认证、计量资质.png

5、检验检测、认证、计量资质

一、请问,根据现行有效的:
  (1)《计量法》第2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9、31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资质;
  (2)《认证认可条例》第9、15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7、9条规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应当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如认证机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资质”;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3、4条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实施资质认定”,以下简称“检验检测资质”。
  就上述(1)-(3)的计量资质、认证资质和检验检测资质,请问
  1.是否为同一行政审批程序?是否由同一个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是哪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是什么?
  2.若为同一行政审批程序,申请者最后获得的资质证书名称是什么?
  3.若不是同一行政审批程序,上述3种资质分别适用的情形是什么?
  4.就计量资质、认证资质和检验检测资质的审批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其省级市监局,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如何分工的?依据是什么?
  二、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5条,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市监局是否有制定并公布有关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清单?如有,可否提供该清单的查找渠道;如无,请问计划何时公布?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认证机构资质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不属于一个行政审批,前者针对认证机构,后者则针对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但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或者其他未取得资质认定的社会机构内部的实验室,应特定委托方(如某企业)的委托、按照特定委托方指定的检验依据(如企业标准)开展测试、给委托方出具测试数据报告,不属于“公证数据”,属于双方合同行为,不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关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您可以查询有关事项办事指南(网址:http://www.samr.gov.cn/fw/wsbs/rzrkjyjc/),或通过电话、邮件咨询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政策法规、申报要求、申报流程、技术评审、办理进度等相关问题。国家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咨询电话:010-82260755,电子邮箱:rkjcsgyc@samr.gov.cn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编辑:张圣斌
[来源:我要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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