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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7 点击 519 次

导读7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国务院公布“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中涉及市场监管的17项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双流区,泸州市龙马潭区参照执行)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工作任务

将《通知》确定的市场监管领域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中央层面设定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2项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局、省局各相关处室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小组,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处,成员单位为法规处、登记注册处、广告监管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认检监管处、特种设备处、计量处、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工作推进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督导工作情况。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省局相关处室要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抓好改革落实。各市州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对清单中的改革事项,要逐一落实责任部门,压实监管责任。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与传播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关切,扩大改革举措的社会知晓度和政策影响力,为改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强化信息共享。要加强技术支撑,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等信息归集至省政务资源共享平台(信息从产生到归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为部门实施审批和监管提供便利。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省政务资源共享平台,进而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且近 2 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典型检测报告;

3. 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 固定场所文件;

5.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7.《自我声明》(证书延续适用)。(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 固定场所文件;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 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的,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及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 3 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对申请审批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就申请事项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编辑:张圣斌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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