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0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并扩大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的相关要求,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
2021年7月2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
一、按照认监委公告2021年第6号作出的指定决定
(一)认证机构
(二)实验室
二、2021年第二批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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