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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省份免罚清单(2021版)公布,检测认证这几种情况免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6-08 点击 78 次

导读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通知中要求准确界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定不予行政处罚、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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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避免过罚不当或者强制不当的行为发生。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将免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要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界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定不予行政处罚、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一) 案件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2.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实施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时具有减轻情节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免罚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未列入免罚清单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裁量规则综合考量裁量因素酌定不予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证监管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部署安排,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创新监管方式,在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的同时,要对当事人采取适当形式督促整改和进行教育,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下达行政指导书,加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监管执法要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种检验认证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行为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编辑:李垚熹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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