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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中国市场监管报 2020-11-20 点击 84 次

导读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深化“放管服”改革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11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据了解,201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13个省(市)和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国办政府职能转变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今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指导意见》,10月27日正式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统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安排了两种决定方式。第一种是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方式是主要的决定方式。第二种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要求,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自贸试验区之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也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措施。

该负责人还介绍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适用场景不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主要适用于企业和群众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情形。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于企业为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活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情形。二是办事方式不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应当证明的内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申办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人作出承诺后仍需要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但行政机关不再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需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实现了快捷办证和快捷领证。

编辑:李菲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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