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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市场监管轻微不罚清单出炉!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监管之声 2020-08-11 点击 120 次

导读又一地市场监管轻微不罚清单出炉!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洛阳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为支持加快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助力洛阳市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程,该局按照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正式出台《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加快洛阳市副中心城市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监管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推广《洛阳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清单》《洛阳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处罚清单》《洛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明确在特定条件下,对32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9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9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体现了包容审慎原则。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不予处罚”并非意味着可以“免责”,而是通过设置“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则是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通过设置“过渡期”,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如果逾期不改的依然将依法接受处罚。同时,对于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危害食品安全、影响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于“三张清单”,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洛阳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清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5、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6、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8、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9、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10、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1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4、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5、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参加传销,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的;

16、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7、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8、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0、在公益活动中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1、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2、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3、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4、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五),眼镜制配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属初次违反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未定期核验更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在自有网站、形象宣传片等非公共媒体、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未突出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2、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洛阳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情节轻微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但引证内容具备合法、有效证明,且真实、准确、完整,未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行为轻微,经调解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规范,2.标注模糊、不清晰,3.产品未销售,及时改正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且产品未销售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情节轻微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违法情节轻微的;

9、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违法情节轻微的。

洛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公司营业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2、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3.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或服务的贬低危害较小,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明显增加;

5、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及时纠正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个体经营者及中小微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但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但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编辑:张圣斌
[来源: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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