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同时,规定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条例》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监管重点,加大新《条例》的执行力度,修订完善与新《条例》密切衔接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开展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力争通过3年时间,实现安徽省食品小作坊整体水平明显提升;深入开展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守护、餐饮质量提升、农村假冒伪劣治理、保健食品清理整治、双安双创示范引领等行动,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处罚到人”要求,对屡次、故意或具有其它恶意违法行为的企业、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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