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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打死不能碰的底线......

工程质量检测交流 2020-04-20 点击 70 次

导读本文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处罚1万元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第二十五条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第二十八条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处罚3万元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条的内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撤销证书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注销资质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1万元,3万元,处罚的不多啊

说这个话的人我只能说:

1、钱多了,烧的慌

2、没有真正的想把试验室做好,这些都是一些基本问题,稍微认真一点,这样的问题怎么会出现?

编辑:陈光
[来源:工程质量检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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