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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堂解答四丨《化妆品法规标准和市场监管浅析》——宣称新功效的要求

我要测 2020-04-10 点击 180 次

导读3月30日—4月3日,由我要测网网络讲堂携手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特殊食品及日化用品产品线联合举办“中国化妆品法规介绍及热点话题探讨”专题网络研讨会。现分享会中经典问答。

3月30日“中国化妆品法规介绍及热点话题探讨”专题网络研讨会,由来自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CTI特殊食品及日化用品产品线高级技术支持任海毅带来直播首场讲座!任老师分享的主题为“中国化妆品法规介绍”。会中大家积极交流,反馈热烈,现将会中网友提出的经典问题及讲师的专业解答进行分享。有网友提到“宣传新功效”的具体内容,对此行业讲师做了如下解答。

目前在《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中,有关功效评价检验项目中提出“宣称新功效的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功效宣传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进行相应的功效性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即宣传新功效的产品,需要进行相应的功效评价。

国家药监部门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现在还处于修订阶段,需要依据正式的分类目录界定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编辑:刘越洋
[来源:我要测]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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