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认监委2019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和2019年度第三批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
2019年12月20日
下一条:浙江 | 下放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项
上一条:“八载砥砺 · 筑梦远航”——国联质检八周年庆典活动隆重举行
关键词: 认监委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产品检测,警用内窥镜
咨询消毒液检测费用
需要做4类阀门的型式试验,联系相关情况
成分检测,农残,重金属
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