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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

认监委 2016-05-04 点击 190 次

导读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

序号业务领域推荐指定认证机构名称
实施规则号产品名称
1.3CNCA-C11-13车身反光标识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1.4CNCA-C11-14汽车行驶记录仪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1.1CNCA-C19-01防盗报警产品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1.11CNCA-C19-02安防实体防护产品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国家认监委

  201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张岩
[来源: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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