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
序号 | 业务领域 | 推荐指定认证机构名称 | |
实施规则号 | 产品名称 | ||
1.3 | CNCA-C11-13 | 车身反光标识 |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
1.4 | CNCA-C11-14 | 汽车行驶记录仪 |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
1.1 | CNCA-C19-01 | 防盗报警产品 |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
1.11 | CNCA-C19-02 |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
国家认监委
201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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