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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献礼:婴儿床,“卧榻之侧”的质量隐忧

中国质量报 2019-05-31 点击 175 次

导读儿童用品成为了市场消费的“主战场”之一。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记者特意选取部分儿童用品,通过走访市场、采访业内人士与专家,共同对儿童市场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

  儿童是消费市场的“宠儿”,从童装、童鞋、童车等传统儿童用品,到儿童牙膏、儿童食品、儿童摄影、儿童培训、儿童乐园等各种新兴的儿童市场,儿童用品成为了市场消费的“主战场”之一。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本报记者特意选取部分儿童用品,通过走访市场、采访业内人士与专家,共同对儿童市场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推出“儿童用品市场质量安全透视系列报道”,让祖国的“花朵”们能有一个健康、愉快与安全的童年。
  “婴儿床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要参照执行《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07-2011)。”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只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对于0~3岁婴儿所使用的婴儿床,并不适用。”
  “市场上,婴儿床产品执行的是20年前的行业标准——《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QB 2453-1999,但很多企业对其理解不到位。”
  现实中,婴儿从床上跌落,被围栏卡陷的事件时有发生;国家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婴儿床也频频成为被关照的“主角”。作为婴儿的卧榻之地,婴儿床的质量问题,就如同一枚定时炸弹,让无数家长坐卧不安。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婴儿床的围栏高度与间隙都不符合标准规定,企业在对产品进行宣传时往往只强调功能性,而忽略了关键性的安全指标。


图片来源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什么“绊倒”了婴儿床
  2018年,湖北一名10月龄婴儿从婴儿床上跌落受伤;2017年,浙江一名7月龄婴儿头部被婴儿床围栏卡陷导致窒息死亡;2016年,台湾一名5月龄婴儿因睡觉时翻身被婴儿床护栏卡住头部死亡??
  今年5月26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网售的婴儿床进行了比较试验,测试结果显示,20款样品中有16款婴儿床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占样品总数的80%。
  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门槛,“绊倒”了技术性要求并不高的婴儿床,导致其屡屡酿成悲剧?带着疑问,记者致电中国家具协会,其工作人员表示:“婴儿床还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参照执行的是《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记者查阅了解到,《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所声明适用的范围是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对于0~3岁婴儿所使用的婴儿床,并不适用。
  在随后的采访中,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专家向记者介绍,目前婴儿床产品主要参照的标准为《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虽然该标准为行业标准,但涉及安全性,具有强制力,所以无论企业声称执行何种标准,都必须以此为依据。”
  据秘书处专家介绍,该标准适用于内部长度为900mm~1400mm的童床和折叠小床,不适用摇篮和吊床。标准中对围栏高度与间隙都有详细规定,并且区分了试验条件,其中对于不能坐起的婴儿,婴儿床内高应不小于300mm,对于能坐起的婴儿应不小于600mm。围栏间隙应在45mm~65mm之间(导杆与床柱之间的距离例外)。
  不达标婴儿床市场很常见
  记者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在对婴儿床产品进行宣传时,只关注环保或者功能指标,在产品设计时也没有正确理解标准规定。以婴儿床内高为例,很多婴儿床产品并没有做出“能否坐起”的区分,而是笼统地标注“适用年龄”。
  一般来说,婴儿在6个月左右具有坐起能力,对于这一年龄段以上的婴儿,婴儿床内高应不小于600mm,以保证足够高度防止婴儿跌落。上述秘书处专家也表示:“如未作具体区分,床内高应执行不小于600mm的标准规定。”
  记者通过京东商城联系到一位销售“实木无漆环保多功能新生儿宝宝床”的商家。据其介绍,此款婴儿床执行标准为《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适用年龄为“0~6岁”,床内高为400mm(商品介绍页面显示,床高为879mm,其中铺面离地480mm。即床内高399mm)。
  根据标准规定,上述婴儿床并不符合“床内高不小于600mm”的要求,在提供给能坐起的婴儿使用时,容易出现跌落危险。
  而调查中,还有另外一类婴儿床产品,也极易出现概念混淆所引发的不符合标准问题,即床面高度可调节的婴儿床,此类型婴儿床大都分为多个档位,当床面调至最低档时,床内高一般能够达到600mm的要求,但处于较高档位时,就会导致不达标。
  记者所调查的一款多功能婴儿床,就分为多个档位,其中处于二档高度时,产品说明指出适合6~18个月的幼儿使用。但当床面处于该档位时,床内高不足570mm(以床最高点910mm,二档铺面离地340mm作为折算依据),同样不符合标准要求。
  秘书处专家表示,对于可调节高度的婴儿床产品,应配合“使用说明”使用。标准中对于“使用说明”也有严格规定。如:如果床铺面的高度是可调节的,关于最低位置是最安全的说明,以及关于当婴儿大到能够坐起时,铺面就应该一直使用该位置的说明。
  根据这一要求,6~18个月具有坐起能力的幼儿,应一致使用最低档位,而不是宣传中的二档铺面。
  危险就在“毫厘”之间
  3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布了一条关于婴儿床的消费提示。提示中提到了多个常见的危险形式,其中包括:跌落危险(原因之一是婴儿床围栏高度不足,婴幼儿站立时可能从床体翻出,造成摔伤);卡陷及窒息危险(原因之一是婴儿床围栏间隙或围栏和床四周之间的间隙设计不合理,婴幼儿头颈部或四肢易被卡住,造成头颈部及肢体损伤,甚至可能造成窒息伤害)。
  管理中心工程师丁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国家产品伤害监测系统及缺陷与危害信息采集系统数据,中心发现婴儿床伤害事故大多集中在婴儿的头部和四肢,伤害性质主要表现为挫伤/擦伤。
  “对于床铺面不可调节的婴儿床来说,如果床内高低于600mm,婴儿站立在床上时有可能翻出床外。”丁洁解释说。
  而对于另一项围栏间隙指标,其实达标与否更是在毫厘之间。丁洁表示,当婴儿床围栏间隙小于45mm时,婴儿四肢易被卡住,当围栏间隙大于等于65mm,婴儿的头颈部或躯干可能被卡住,当间隙大到一定程度时,婴儿可能从间隙滑出,造成跌落伤害。

编辑:张岩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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