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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设执法稽查局,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监管之声 2019-04-11 点击 1888 次

导读市场监管局“三定”:设执法稽查局,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 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 级,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 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 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市 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 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配合做好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 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监督,组织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推进实施 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生产、流 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特殊食品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 准化战略和规划,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 检验检测工作规划,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 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促进认证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 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实施本市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牵头负责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质量管理。组 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行政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行政检查和处罚。建立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和处置工作。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和出口备案。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 急和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 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内外提升全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清 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精简各类证照,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加快完成“不见面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外资企业“一口办理”改革,指导支持各区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做好相关业务工作。推进事权下移、力量下沉,逐步充实监管服务力量。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加强统筹协调、资源整合,综合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 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加快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创新发展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信用监管,规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和使用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营商环境。

4.严守安全底线。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 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建设,提升监管队伍的职业化水平,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 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严格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6.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 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7.推进放心消费。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推进消费 者维权机制改革,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南京”行动,加快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进消费环境社会共治,完善消费维权网络,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常态化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 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 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评定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卫生监督评定为“不合格”的餐饮具,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建立部门 间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制定干预措施;负责粮食和重要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线索需要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价格和粮食流通领域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负责规范价格、收费和粮食流通行为,查处价格、粮食流通领域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价格和收费政策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件抄送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检查落实。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执法工作 协调机制。市商务局在行业管理中发现违法线索需要查处的,移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办案件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存在疑问时,提请市商务局予以协助。

6.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为全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牵头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全市食盐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会议会务、网站运行等工作;拟订并协调和督促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市局重大事项的考核、督查督办;负责档案及国有资产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研究室)。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 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市场环境评价;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承担推进高层次战略合作相关工作;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重大专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全局重大课题项目的研究及成果转化应用。

(三)法规处。组织协调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承担组织 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案件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新闻宣传处。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 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门户网站、新媒体发布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

(五)应急管理处(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市场监管应 急体系建设,开展风险预警;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牵头负责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及咨询的接收登记、分流分派、跟踪催办、回访回复、立案建议、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和来访接待等工作。

(六)行政审批服务处。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业产品、计量、特种设备、食品、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广告发布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和执业资格注册事项并限时办结;负责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检验、检测相关工作;负责冠“南京”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处理规定范围内企业名称争议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

(七)登记注册指导处。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市场主体 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办法、措施;指导全市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全市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本市小微企业名录的相关工作;调查研究私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

(八)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的应用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全市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的业务指导。

(九)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 办公室)。拟订有关竞争执法的办法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的竞争执法工作与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受委托对本市范围内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等行为开展调查、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及其影响提出意见;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负责全市不正当竞争、违规直销及传销等违法行为查处的业务指导;承担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价格与收费监督检查处。拟订有关商品和服务价 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的价格行政执法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开展对本市范围内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对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交易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网络交易监管协作;组织指导查处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登记。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 规划、政策,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测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查处;组织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有关服务和商品交易领域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综合分析有关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指导新消费领域相关维权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消费纠纷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完善消费维权工作网络,推进消费环境社会共治;承担市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质量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质量基础实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指导应用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制定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及相关技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督察工作;负责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十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市生产和流 通领域(含市场实体店、电商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组织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协调处。负责拟订全市推进实施食品 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牵头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承担对市有关部门及区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综合考核评价具体工作,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指导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十八)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食用农产品监管处)。负责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全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指导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十九)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保健食品、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负责食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特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二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承担国家、省食品安全 抽检监测管理事项,负责全市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参与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工作。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拟订并实施特种 设备安全政策措施;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环节进行安全监察;组织宣传特种设备法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销售、进口环节环境保护标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二十二)计量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规划建立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标准化管理处。负责拟订实施标准化战略和 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监督,组织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负责管理团体标准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负责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指导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服务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四)认证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认证发展规划、 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体系建设;负责认证市场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负责认证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五)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检验 检测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指导推进全市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行业发展,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市场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认可与检验检测资源社会共享机制,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技术活动;负责全市认可与检验检测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六)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 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和实施本市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负责驰名商标培育和申报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指标考核评价和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资助工作;负责全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专项宣传及人才培养工作;承担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承担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市知识产权和商标品牌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拟订知识产权保护政 策,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负责编制实施全市商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监督指导全市商标和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争议处理和维权援助工作;组织指导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和审查工作;负责联系指导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工作。

(二十八)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和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建设;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涉及产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知名商标品牌、高价值专利和地理标志培育工作;负责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工作。

(二十九)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组织推进全市知识产 权服务业发展,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措施,协助国家、省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指导联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南京商标受理窗口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交易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组织国家、省市各类商标、专利奖项推荐评定工作;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相关工作。

(三十)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组织全市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及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指导督查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和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监督实施药品零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组织实施零售药店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医院制剂的调剂管理;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十一)医疗器械监管处。监督医疗器械标准实施, 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组织指导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三十二)药械抽检与风险监测管控处。拟订药品零售 及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收集并组织评估抽检、监测、检查、舆情、投诉举报等风险信息,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指导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工作。


(三十三)执法稽查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市场领域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影响或跨区域等大要案件工作;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执法协作机制;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四)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处。拟订全市重大活动市 场监管领域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市场监管领域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市内重大活动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整治和安全保障工作。

(三十五)科技与信息化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 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技术能力建设;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应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相关信息化项目实施工作。

(三十六)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预决算、财政规划、 绩效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及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的相关审计工作。

(三十七)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 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执业资格;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中共南京市私营企业联合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 建工作办公室)。负责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负责党的关系在市私企联合党委的非公经济党组织和党员的管理以及统战、群团等工作,并指导其开展日常党建工作;指导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工委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 321名。设局 长1名,副局长6名,市知识产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总工程师1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处级领导职数11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40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名、中共南京市私营企业联合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1 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74名(含机关 纪委专职副书记 1名)。市场监管专员职数另文规定。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南京市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 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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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伟华
[来源: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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